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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Work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over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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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 Chunying 《Qiu Shi》 2019年第2期36-47,共12页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can be enumerated at great length, yet their most substantial part has been to for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i...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can be enumerated at great length, yet their most substantial part has been to for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has provided legal guarantees for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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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制度的地方实践——以黑龙江省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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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鹏远 《地方立法研究》 2019年第6期21-29,共9页
黑龙江省备案审查制度肇始于2009年,于2015年后扩展到全省范围,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强化了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在备案审查运行过程中,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大审查力度,加强指导和审查批准制度建设,从... 黑龙江省备案审查制度肇始于2009年,于2015年后扩展到全省范围,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强化了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在备案审查运行过程中,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大审查力度,加强指导和审查批准制度建设,从而增强了备案审查实效,确保法制统一,提高了设区的市立法质量。近三年来,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备案审查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并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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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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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奕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165-185,共21页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可以从纵向维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具体形式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制度。不与《宪法》相抵触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从而得以...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可以从纵向维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具体形式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制度。不与《宪法》相抵触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从而得以公布施行的前提。这一类合宪性审查的直接规范依据包括《宪法》第100条第2款、《立法法》第72条第2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7条第2款。在现阶段,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具有特殊功效。作为分散式审查,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作效能,满足社会各界的现实需求。作为事前型审查,它有助于实现经常性的宪法监督,预先"过滤"掉明显不合宪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柔性审查,它一般不会产生"不予批准"的决定,可以减少阻力,比较便宜易行。然而,这一类合宪性审查并不理想,鲜有实例。它存在若干局限,有待于完善和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宪性审查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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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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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翔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42-58,共17页
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分歧不但产生了立法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困境。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宪法依据,批准制度的立法监督性质定位已不存在太大争议,但其功能定位尚需系统论证。... 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分歧不但产生了立法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困境。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宪法依据,批准制度的立法监督性质定位已不存在太大争议,但其功能定位尚需系统论证。对批准制度作为一项立法监督制度的功能定位认识的偏差,导致了三方面不利影响:缺乏统一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缺乏规范的审查批准界限妨碍设区的市立法自主,缺乏明确的批准决定定位导致法规效力误判。批准制度的结构包含批准主体、批准程序和批准客体。在规范逻辑、互动逻辑和历史逻辑的共同指引下,批准主体功能应确保法的确定性,批准程序功能应保证设区的市立法自主性,批准客体功能应平衡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据此,应当针对现有批准制度的不利影响,依据制度的功能定位建立符合立法监督要求的统一合法性审查标准、优化契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自主性的程序规则、增加批准决定对合法性问题的识别与认定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批准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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