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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量:
1
1
作者
杨富柱
张静
《天津法学》
2016年第2期85-89,共5页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该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为有效。从法律评价上看,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第三人需与原...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该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为有效。从法律评价上看,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主债务人经生效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起诉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时,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方面综合分析,该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能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理由。同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与主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双方中任何一人的履行行为均构成债的消灭事由,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无权重复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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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的加入
刑事退赔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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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量:
1
1
作者
杨富柱
张静
机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出处
《天津法学》
2016年第2期85-89,共5页
文摘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该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为有效。从法律评价上看,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主债务人经生效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起诉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时,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方面综合分析,该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能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理由。同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与主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双方中任何一人的履行行为均构成债的消灭事由,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无权重复受领。
关键词
债的加入
刑事退赔
一事不再理
Keywords
the third party voluntarily joining the debt
criminal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non bis in idem
分类号
D913.7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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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杨富柱
张静
《天津法学》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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