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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ef Dilemma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and the Way Out of Judgment——Based on Judicial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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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倩 於舒琳 YU Qimi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2期401-425,共25页
Through the retrieval of judicial documents involving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it is found that the overall number of civil cases caused by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in China is very small.In relate... Through the retrieval of judicial documents involving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it is found that the overall number of civil cases caused by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in China is very small.In related cases,the proportion of courts identifying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is low,the proportion of victims suing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low,and the winning rate is also low.The main reason why it is difficult to take legal remedy is that the standards of sexual harassment identification are vague,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is difficult,the standards of proof are different,and it is difficult to take the liability of the employer.Article 1010 of 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the defini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and the whole-proces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which is significant progress in regulating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but cannot completely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Before the legislation is further perfected,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elements and judgment standards of sexual harassment,clarify the certifying power and proof standards of relevant evidence,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path of liability of the employ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difficulty in proof liability of the employer article 1010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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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2
2
作者 刘金瑞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3,共10页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不明确,对特定侵权内容的通知处置难以遏制重复侵权,公法审查义务可能会架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摆脱这些困境,就应该在《民法典》解释论框架下,合理划定新技术环境下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适当扩展解释“必要措施”以遏制重复侵权,澄清私法注意义务与公法审查义务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 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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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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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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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4
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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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货运侵权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
5
作者 欧蓝柠 郝秀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3-92,共10页
无人机货运方兴未艾,安全问题是民用无人机货运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无人机货运面临的安全问题,确定无人机货运侵权责任的担责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完善无人机货运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侵权风险防范策略... 无人机货运方兴未艾,安全问题是民用无人机货运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了解决无人机货运面临的安全问题,确定无人机货运侵权责任的担责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完善无人机货运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侵权风险防范策略是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通过比较研究法、法经济学“成本—收益”模型,区分无人机一方侵权、第三人致损、无人机产品缺陷的三类情况,提出货运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货运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致损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在遵循中国自身独特的历史经验的同时完善《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货运无人机注册登记制度、打造第三方监管平台、把控货运无人机机长驾驶资质、实行货运无人机航空保险制度,为无人机货运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无人机 无人机货运 侵权责任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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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司法适用困境的对策研究
6
作者 谢宇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7-91,132,共6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弥补了生态环境破坏后法律救济的缺陷,但该责任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一是目前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较少;二是生态环境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弥补了生态环境破坏后法律救济的缺陷,但该责任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一是目前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较少;二是生态环境的损害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三是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不明确;四是生态环境修复辅助措施不健全。对此,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立法、健全环境损害认定和评估机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以及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辅助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民事责任承担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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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及适用标准
7
作者 金丽 王艾春 《黑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42-45,共4页
关于债务加入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弥补了债法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连带责任保证具有盖然的相似性且在实践中存在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在对二者联系与区... 关于债务加入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弥补了债法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连带责任保证具有盖然的相似性且在实践中存在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在对二者联系与区分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详细的制度解释,在穷极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下,适用“存疑推定为担保”的标准,从而实现对二者的有效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债务加入 连带责任保证 意思自治 存疑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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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8
作者 包冰锋 郎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45-154,共10页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责任 当事人适格 必要共同诉讼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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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临床试验中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9
作者 王雅晨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7-31,共5页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愈发清晰的老龄化趋势使得医疗、医药行业快速扩张,而临床试验作为药品研发和上市的必经阶段,其试验规模和试验种类也随之迅速增长。但是,临床试验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损害结果的不可逆性,极易侵害受试...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愈发清晰的老龄化趋势使得医疗、医药行业快速扩张,而临床试验作为药品研发和上市的必经阶段,其试验规模和试验种类也随之迅速增长。但是,临床试验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损害结果的不可逆性,极易侵害受试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诊疗行为与临床试验行为混淆、责任承担主体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国情完善我国临床试验中侵权责任归责的路径,即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独立性与归责原则。同时,规定受试者主张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申办者或研究者掌握管理的,应当由申办者或研究者提供。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建立配套保险机制,以期让受试者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床试验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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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视角下《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解释和适用
10
作者 叶志星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3期138-141,共4页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糊不清、适用范围不明、民事法律后果缺失等不足。绿色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本文从责任视角出发,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功能上的体系化解读,并结合司法解释、环境法典和司法实践进行补充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 绿色规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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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 被引量:3
11
作者 何霞 冉智勤 《人权法学》 2023年第1期43-60,151,152,共20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未明确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目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形中雇主责任的规制主要形成了职场保护主义与私权保护主义两种模式。以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为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未明确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目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形中雇主责任的规制主要形成了职场保护主义与私权保护主义两种模式。以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为基础的私权保护主义模式在我国后《民法典》时代更具现实可行性。基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经营者与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组织风险。用人单位违反该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就责任形态而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作场所中发生了性骚扰,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该性骚扰行为并救济受害人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则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与性骚扰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能证明用人单位未尽到防治义务,但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明确工作场所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有助于完善工作场所性骚扰治理机制。但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结构性问题,未来仍应以建立多元化的规制体系为努力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工作场所性骚扰 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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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的自主知识体系
12
作者 刘士国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54-165,共12页
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自主知识体系集中体现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突破了国外的债编体系,作为法典末编保护之前各编规... 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自主知识体系集中体现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突破了国外的债编体系,作为法典末编保护之前各编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责任从民事义务中分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要素的应然发展,使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民法典》体系更加科学,更符合时代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中华法系“和谐”的法律文化,贯彻“公正”“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资本主义侵权法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并以个人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侵权责任编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观念,明确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具体赔偿范围和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与生态一体保护的独特制度。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侵权责任与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制相适应,体现的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医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医疗单位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融汇各国侵权法的共性,又与其有以上本质区别,形成了中国自主的侵权责任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公正 和谐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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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研究
13
作者 黄莉萍 陈飞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43-49,共7页
《民法典》在继承《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之上,新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坚持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惩罚不法行为为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也存在产品法律概念模糊、主观过错解释存在争议、赔偿... 《民法典》在继承《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之上,新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坚持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惩罚不法行为为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也存在产品法律概念模糊、主观过错解释存在争议、赔偿标准缺失等问题,难以对受害者进行有效救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上应当符合私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运用实证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在适用对象上重新明确产品的法律概念,在主观要件上将明知解释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上引入效用理论分析方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法律规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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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细化设想——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
14
作者 林承铎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102-112,171,172,共13页
我国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第6条)的表述较为简单,表意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过错责任(第1165条)与无过错责任(... 我国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第6条)的表述较为简单,表意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过错责任(第1165条)与无过错责任(第1166条)的规定基本来自《侵权责任法》,仅在表述上多了“损害”二字。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单独制定债编总论,侵权责任编基本糅合了债编总论及分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探讨,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显得尤为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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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民事救济
15
作者 马文 杨静怡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5期70-75,共6页
司法实践中,深度伪造技术给肖像权保护带来挑战,如认定侵权责任困难、被侵权人举证困难、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不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威胁等。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借鉴美国的《深度伪造责任法案》与... 司法实践中,深度伪造技术给肖像权保护带来挑战,如认定侵权责任困难、被侵权人举证困难、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不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威胁等。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借鉴美国的《深度伪造责任法案》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的民事救济途径,即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机制、增强被侵权人举证可操作性、健全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以达到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伪造 肖像权 侵权责任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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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化构建
16
作者 韩秀珍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107-117,共11页
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正在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从现行法规定和实证分析来看,呈现出不少问题,例如责任主体、适用条件、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梳理相关的规范体系。为此,需要实... 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正在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从现行法规定和实证分析来看,呈现出不少问题,例如责任主体、适用条件、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梳理相关的规范体系。为此,需要实证考察草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类型和适用困境,结合现行法规相对散乱、司法实践较为模糊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构建规范化的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原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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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及实现框架 被引量:3
17
作者 张馨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9-67,共9页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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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 被引量:5
18
作者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53-266,共14页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利益衡量 公法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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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
19
作者 王小钢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33-43,共11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4、1235条授权满足规定条件的机关和组织运用民事法律责任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或一般注意义务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害行... 我国《民法典》第1234、1235条授权满足规定条件的机关和组织运用民事法律责任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或一般注意义务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侵害行为要件上,除了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认定为侵害行为之外,法院还可以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侵害行为。我们可以将《民法典》第1234条中的“能够”和“修复”分别解释为“技术上、经济上和法律上都能够”和“基本修复、补偿性修复和补充性修复”,以便推动生态环境实物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生态环境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提供切实依据,以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货币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填补责任 实物修复 货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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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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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胡芳 张鹏飞 《晋阳学刊》 2023年第2期111-120,共10页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含义范围大。民法理论中通常使用的高空抛物并不能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等同,其含义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之间、法律规定事实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并不完全吻合。高空抛物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各自有不同特点,所适用的条件具有范围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加强和完善对高空抛物恶行的综合治理,除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填补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民事责任上也需要更加深入细化,如可以由填补性赔偿增加至惩罚性赔偿,责任人范围上可由可能加害人拓展为直系亲属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建筑物 抛掷物品 民法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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