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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被引量:26
1
作者 孙积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75-82,共8页
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 ,而是指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财产保险利益以可能损害为量化标准 ,人身保险利益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
关键词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 可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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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被引量:4
2
作者 王福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93,共13页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争标的转让 诉讼承继主义 当事人恒定主义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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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8
3
作者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06-115,共10页
提存涉及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为私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性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由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债务... 提存涉及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为私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性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由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履行、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三项元素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可被分为六个类型,并非每个类型都是提存原因,需要逐项甄别,并且不宜笼而统之地说其“是否基于债权人的意思,在所不问”。债权人下落不明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两大类提存原因,相当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的受领不能之一种情形。中国法规定的提存原因,尚不包括“债权多次让与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有把握地履行其债务”以及“债务人因善意对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的,固可发生清偿的效力,若稍有疑虞,当可提存其给付,以消灭其债务”等情形,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加以吸收。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为动产时,依我国《物权法》第 23 条关于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的规定,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提存部门占有该物之时。债务人于提存原因存在时却不予提存,至少违反了不真正义务,有的是违反真正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取回 提存物所有权 风险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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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强制合并——兼与张永泉教授商榷 被引量:6
4
作者 吴英姿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6期65-74,共10页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对执行标的主张确权之诉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且不受确权之诉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因素的影响。此乃诉的强制合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采用强制合并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诉的合并问题同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对执行标的主张确权之诉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且不受确权之诉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因素的影响。此乃诉的强制合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采用强制合并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诉的合并问题同时涉及实体法的实现与司法政策考量,还事关当事人的选择权与法院自由裁量权,需要在多个价值之间进行判断与权衡。而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诉讼,其诉的合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之诉的合并,还必须考虑执行程序的本质属性、基本价值、制度目标等诸多因素,同时需要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证裁判文书实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诸价值之间进行全方位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诉的合并 强制合并 处分权原则 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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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被引量:1
5
作者 陆爽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52-254,共3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不尽相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不同的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不尽相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不同的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为促进各国之间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造成的贸易障碍,有必要对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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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移转新论
6
作者 高富平 邵文龙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67-70,共4页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较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标的物 风险移转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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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49条的修订与完善探析 被引量:1
7
作者 张殊颖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51-54,共4页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其特点是顺应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着重考虑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利益。笔者在此就新旧法条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与评论,并就其中标的转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其特点是顺应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着重考虑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利益。笔者在此就新旧法条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与评论,并就其中标的转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和新《保险法》下通知义务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法理分析,最后对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以期深入理解新保险法下财产保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及其对保险活动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 标的转移 合同效力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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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浅析——基于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研究
8
作者 陈云云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5-68,共4页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由"对人主义"转为"对物主义",平衡了各方利益,存在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并没有完全做出明确规定,容易引发实务中的纠纷,仍然存有不足之... 新《保险法》第49条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做出了重大修改,由"对人主义"转为"对物主义",平衡了各方利益,存在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并没有完全做出明确规定,容易引发实务中的纠纷,仍然存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分析了相关法律概念并总结概括了49条修订后的进步意义,针对修改后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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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 被引量:43
9
作者 任重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4-103,共10页
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 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实体法律规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先在新旧诉讼标的论争中被提出,随后逐渐从法律意义扩展到生活意涵。相关司法实践则通过诉讼标的扩容、诉讼程序扩容和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等途径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不能违背《民法典》和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要求。考虑到明确性、统一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纠纷一次性解决仍应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赋予法官合并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订拓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引入同时履行判决、诉讼抵销、选择性诉的合并与预备性诉的合并等民事程序扩容机制,但法院不应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除在"纠纷"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将"一次性"限缩解释为存在法律和事实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标的尽可能通过一个审级加以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诉讼经济的共赢,切实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一次性解决 民法典 诉讼标的 合并审理 释明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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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效力与立法约束研究——兼论《保险法》第49条之立法缺陷 被引量:4
10
作者 岑敏华 张伟 罗向明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79-85,55,共8页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转让 危险程度 保险利益效力 海上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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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破:德国诉讼标的理论重述 被引量:7
11
作者 卢佩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3-81,共9页
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 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定"诉讼标的"内涵的两个坐标。其中,"法律效果"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导向,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期望达到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权利诉求"则立足于程序法,是原告为实现实体法上法律效果而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的模糊性造成识别困难,德国理论界试图寻找一个能够适用于诉讼系属、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等各程序领域的"诉讼标的"统一概念,但始终难言成功。于是,相对诉讼标的理论悄然兴起。该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建构,而在于突破,即打破固有的"诉讼标的"概念的一体化思维模式,使其在不同诉讼语境和程序场景中呈现流动化态势,以适应不同的政策考量与解释操作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实体法说 诉讼法说 相对诉讼标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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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 被引量:29
12
作者 任重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6-155,共20页
我国既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理论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准。通过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除“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之外,相关释明实践还包括合同... 我国既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理论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准。通过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除“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之外,相关释明实践还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增加请求数额、变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释明,若干裁判文书还向被告释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部分裁判文书突破了处分原则的底线,这源于对“诉讼请求”的形式化理解、对二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误读以及当事人后诉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的现实。通过将“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变更诉讼请求”理解为变更诉讼标的,将基于相同事实或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变更诉讼请求归入“非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在裁判文书中加入诉权释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符合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证据规定”第 35条第 1款的规范目的应为有限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即以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要件事实主张作为释明基础。这不仅能够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提供统一标准,而且能够在贯彻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自我决定和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处分原则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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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的知识史考察——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国法 被引量:6
13
作者 巢志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3-72,共10页
在罗马法时代,诉讼标的概念的法律含义和理论框架即已初步定型。"诉讼标的"的分类、范围、识别、契约化是罗马法上"诉讼标的"理论的主要内容。近代法国法继受了罗马法上的"诉讼标的"概念,逐渐形成了现代... 在罗马法时代,诉讼标的概念的法律含义和理论框架即已初步定型。"诉讼标的"的分类、范围、识别、契约化是罗马法上"诉讼标的"理论的主要内容。近代法国法继受了罗马法上的"诉讼标的"概念,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国法上的"诉讼标的"理论,并且该理论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被赋予重要地位。"诉讼标的"在罗马法上的通行准则对应地出现在现代法国法中,这是罗马法对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之深远影响的例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罗马法 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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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事件”:美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探析 被引量:12
14
作者 陈杭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4-62,共9页
美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旨在探讨和确定"纠纷事件"的内涵外延及其在实务中的理解适用。"纠纷事件"标准起源于对普通法程式诉讼的背反,意在实现"诉讼内容广泛-既判力范围宽阔"的新制度均衡。该标准被适用于... 美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旨在探讨和确定"纠纷事件"的内涵外延及其在实务中的理解适用。"纠纷事件"标准起源于对普通法程式诉讼的背反,意在实现"诉讼内容广泛-既判力范围宽阔"的新制度均衡。该标准被适用于诉的合并、回溯性修改诉状、附随管辖、既判力等多个程序领域,构成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石性概念。随着社会发展与纠纷形态的改变,宽泛且一元的"纠纷事件"概念逐渐引发理论争议。识别不同程序领域下影响或形塑"纠纷事件"的政策考量因素,并结合具体程序场景致力于确定它的应有含义,是美国法学界新近的理论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纠纷事件 既判力 诉的合并 回溯性修改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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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 被引量:13
15
作者 邢海宝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9,共7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如何管理风险,保险合同转让能否替代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保险金请求权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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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构造与实践 被引量:2
16
作者 郑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5-178,共14页
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以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特色,与三同型重复起诉并列规定于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中。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识别遭遇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验。规范层面,诉讼标的要件异于三同型的旧实体法说选择,向纠... 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以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特色,与三同型重复起诉并列规定于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中。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识别遭遇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验。规范层面,诉讼标的要件异于三同型的旧实体法说选择,向纠纷说迈进,诉讼请求之实质否定涉及既判力向判决理由扩张的问题;实践层面,诉讼请求要件的实质否定与实质同一情形不分,一部请求和既判力的积极效力被吸纳,诉讼标的要件的学说选择出现权宜性,甚或该要件被虚置。这些都造成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认定的泛化,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否定判决主文、先决事项和一般裁判理由等多种案例类型并存,从而构成对三同型重复起诉适用空间的挤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禁止,应定位于三同型重复起诉认定规则的缺陷补足,以诉讼标的国内旧说为基准,在合理限缩确认之诉的前提下,将其适用范围锁定于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先决事项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复起诉 实质否定 诉讼标的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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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1
17
作者 王立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63-66,共4页
《合同法》第 1 35条规定了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该义务是独立于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另一义务 ,需出卖人为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本身的一项法律行为 。
关键词 所有权转移 合同 标的物 中国 出卖人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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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诉讼标的理论再认识——一种诉讼法哲学观的转向 被引量:7
18
作者 史明洲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2-91,共10页
在过往的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中,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使用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范式,相关研究通常把"体系性"的研究范式默认为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国家理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当代日本法的理论和实务已经放弃... 在过往的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中,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使用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范式,相关研究通常把"体系性"的研究范式默认为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国家理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当代日本法的理论和实务已经放弃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并转而将诉讼标的问题拆解成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禁止重复系属、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四个子问题,在具体的诉讼场景中分别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哲学观是一种重视具体场景中结果妥当性的形而下哲学观。理解这种诉讼法哲学观,不仅有助于重新认识日本诉讼标的理论,还可为理解当今的整个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提供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相对化”研究范式 诉讼法哲学观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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