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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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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莉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5期109-121,共13页
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私法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亦适用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缔约双方当事人得以基于情势变更而变更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恣... 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私法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亦适用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缔约双方当事人得以基于情势变更而变更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恣意行使。基于情势变更的变更解除权毕竟是“契约严守”的例外情形,加之情势变更的范围边界较为模糊,需要对行政协议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予以限定。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规定得较为粗疏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较为详尽地规范了涉及行政协议的诸多问题,但并没有提及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通常要求情势变更所造成的合同困境要达到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具体的情形通常包括物价暴涨或暴跌、法律政策调整、政府行为和无法预料的环境变化等。当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与商业风险、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以及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行政协议 公共利益 单方变更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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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中的适用--从司法裁判的立场出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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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福刚 翁超凡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37-50,124,共15页
实践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比例原则在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司法裁判的立场看,法院在判断公共利益方面,采用的是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 实践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比例原则在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司法裁判的立场看,法院在判断公共利益方面,采用的是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在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方面,维持在中等水平。从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的角度,重新检视比例原则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应当修正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并结合相关要素调整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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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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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广明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1-132,共12页
明确界定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经案例梳理发现,在《适用解释》施行前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条件由多元化逐渐趋向二元化,即公共利益需要和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对公共利益需... 明确界定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经案例梳理发现,在《适用解释》施行前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条件由多元化逐渐趋向二元化,即公共利益需要和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对公共利益需要的解释亦经历了从事实上的公共利益需要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嬗变,其变异的前提在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高度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解释的变异隐含着司法审查强度的变化,其由强到弱可分为三个层次。经法政策考量,当前我国宜适用强度居中的"含公共利益的所有法定理由"标准。以德隆案为例,该标准的适用进路可分为以价值填充为手段的个案公共利益之确定、比例原则框架下的法益衡量两个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单方变更或解除权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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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合同中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与控制机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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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馨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59-168,共10页
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 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行政法上的形成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仅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民法上的形成权。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项目实施机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程序上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内容上符合比例原则,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补偿社会资本因此所受的损失。现阶段,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些机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可以考虑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赋予PPP中心一定的行政裁决职能以及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完善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解除权 单方变更权 行政优益权 形成权 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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