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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偿债责任与宗教用益何以安处?——《民法总则》之下基于信托法理的涉教财产制度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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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太刚 吴峥嵘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6-32,共7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框架下,作为捐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一方面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负有确保其财产的宗教用益的组织使命。由此产生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债务清偿责任与财产的宗教用益之间的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框架下,作为捐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一方面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负有确保其财产的宗教用益的组织使命。由此产生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债务清偿责任与财产的宗教用益之间的冲突。在此框架下,必须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的债务清偿责任不同于营利法人,其具有涉教财产来源多元化、财产的宗教用益等属性。以信托法理统合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制度,形成以私法信托、推定信托、公法信托分别对应宗教活动场所的三类不同财产的制度构建,既与其捐助法人地位相契合,也体现了宗教财产的宗教用益,符合宗教事务管理的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事项、处理宗教关系、服务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捐助法人 宗教用益 涉教财产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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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略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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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军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5-13,共9页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捐助法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有利于加强对合法的宗教财产的保护;《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支撑,但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治理结构和宗教财产保护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深化研究和亟待完善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 非营利性法人 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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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建设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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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73-76,95,共5页
随着宗教活动场所日益广泛参与民事活动,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对于保障和促进宗教信仰自由意义重大。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九十二条首次承认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资格。文章通过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 随着宗教活动场所日益广泛参与民事活动,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对于保障和促进宗教信仰自由意义重大。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九十二条首次承认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资格。文章通过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剖析,深入探讨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定位,进而提出宗教法人制建设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组织 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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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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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昭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6期125-139,共15页
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中立原则,还是我国古代采取的国法主导下的僧俗同勘,本质上均以法律中立为基础。我国法院在处理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 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中立原则,还是我国古代采取的国法主导下的僧俗同勘,本质上均以法律中立为基础。我国法院在处理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坚持法律中立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将寺庙的神圣性事务和世俗性事务进行区分,避免对教义、信仰等事务进行审查和评价,而是应就案件所展现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我国法院在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应依据法律而非教义等宗教性规范进行裁判。法源适用规则为:有法律则依据法律;若教规内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通过习惯法路径填补成文法漏洞,在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庙产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裁判依据 法律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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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属界定——以寺庙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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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昭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15-129,共15页
《民法总则》虽已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但财产权利归属仍有待界定,尤其需要厘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与国家、宗教团体、捐助人、僧尼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不论是商业投资、信徒捐赠,还是政府投资兴建,财产所... 《民法总则》虽已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但财产权利归属仍有待界定,尤其需要厘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与国家、宗教团体、捐助人、僧尼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不论是商业投资、信徒捐赠,还是政府投资兴建,财产所有权均发生移转,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中的文物,除《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有文物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其他一般文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出家'行为不会导致僧尼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僧尼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区分寺庙财产和僧尼财产宜以行为人意思为标准。未来宜于民法典物权编中概括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权,并于单行立法详细规定其财产范围、权属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财产 民法典 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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