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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气血法防治慢性筋骨病的应用与发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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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拥军 梁倩倩 +19 位作者 崔学军 李晨光 莫文 胡志俊 唐德志 舒冰 卞琴 叶秀兰 叶洁 李晓锋 王晶 王腾腾 赵东峰 徐浩 唐占英 杨燕萍 张岩 卢盛 赵永见 施杞 《上海中医药杂志》 2017年第6期1-4,12,共5页
气血理论是辨证施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施杞教授根据慢性筋骨病"正气亏虚、外邪侵袭、经络闭阻"的病机特点,形成了"调和气血法"防治慢性筋骨病的原则。以圣愈汤作为基础方,意在传承"以气为主,以血为先"... 气血理论是辨证施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施杞教授根据慢性筋骨病"正气亏虚、外邪侵袭、经络闭阻"的病机特点,形成了"调和气血法"防治慢性筋骨病的原则。以圣愈汤作为基础方,意在传承"以气为主,以血为先"的伤科学术精髓,并形成了以益气化瘀为核心的13个协定方。通过临床与基础研究,"以气为主"通过益气恢复气的推动、防御、营养等功能,可以调节激素水平、改善骨代谢、促进骨细胞增殖、延缓细胞凋亡、促进基质蛋白多糖和胶原合成、提高细胞黏附功能,从而维持骨结构与功能;还可抑制炎症介质,调节细胞因子,提高免疫功能。"以血为先"通过祛瘀达到行气的目的,可以改善骨的血液动力学和血液流变学,以利于营养物质进入骨骼,并调节血钙、碱性磷酸酶。"调和气血法"指导临床辨证施治,疗效显著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慢性筋骨病 气血理论 以气为主 以血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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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公平理论看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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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增科 张亚斌 《现代远距离教育》 CSSCI 2008年第5期13-16,共4页
本文从教育公平理论出发,通过对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能力差异原则、弱势补偿原则、效率优先原则五个基本原则的论述和阐释,对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对象、事业框架、责任承担、福利战略和运行模式逐一... 本文从教育公平理论出发,通过对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能力差异原则、弱势补偿原则、效率优先原则五个基本原则的论述和阐释,对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对象、事业框架、责任承担、福利战略和运行模式逐一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指出,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体系是教育公平理论的理想载体,是造福大众的公器,只要它存在,人们不论贫富、贵贱和聪愚,追求美好高等教育的梦想就不会破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公平理论 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体系 自由平等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 能力差异原则 弱势补偿原则 效率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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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个体正义优先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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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浩斌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14-18,共5页
马克思不仅强调要实现个体正义以促进个体自由、平等与全面发展,而且强调要保障个体正义的优先性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态的发展以及世界历史的发展;马克思的个体正义优先理论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的现代化... 马克思不仅强调要实现个体正义以促进个体自由、平等与全面发展,而且强调要保障个体正义的优先性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态的发展以及世界历史的发展;马克思的个体正义优先理论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的现代化等重要内容,对于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加速转型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具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 个体正义优先理论 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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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韵并非“传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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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锡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415-422,共8页
本文认为气韵与“传神”是两个不同范畴。比较之下 ,有神明之美与神动之美之别、虚静与感应之别、超迈与力遒之别。在谢赫的“六法”中 ,还隐含着重神略形的“物感说”与推崇形似的“写物说”的对峙及共处。气韵以“传神”作解这桩千年... 本文认为气韵与“传神”是两个不同范畴。比较之下 ,有神明之美与神动之美之别、虚静与感应之别、超迈与力遒之别。在谢赫的“六法”中 ,还隐含着重神略形的“物感说”与推崇形似的“写物说”的对峙及共处。气韵以“传神”作解这桩千年公案的成因 ,在于气韵于“余意”有所欠缺 ,而这却是“传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韵 传神 物感说 写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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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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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川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2-78,共7页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登记对抗主义 执行审查程序 确权程序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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