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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被引量:1
1
作者 魏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4,共16页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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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2
作者 刘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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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刑法学”的实现路径——历史、实力、文化还是沟通共识
3
作者 时延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25-39,共15页
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中,如何看待并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域外刑法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促进惩治犯罪的全球性刑事法律制度形成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应有内容。有关惩治犯罪、可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学知识可以概... 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中,如何看待并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域外刑法学研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促进惩治犯罪的全球性刑事法律制度形成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应有内容。有关惩治犯罪、可适用于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学知识可以概称为“共同刑法学”。迄今可以将不同国家推进这一知识类型的路径分为三类:“历史—实力型共同刑法学”、“历史—文化型共同刑法学”和“沟通共识型共同刑法学”。中国刑法学研究在参与并推进“共同刑法学”的历程中,应采取第三条路径,在积极加强比较刑法学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际刑法学的发展方向,进而将中国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转化并融入应然的“共同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当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刑法学 超国界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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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论
4
作者 张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73-86,共14页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狭义上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行刑)过程和阶段;广义上包括...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狭义上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行刑)过程和阶段;广义上包括制定、实施犯罪预防措施、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过程和阶段。在刑事治理过程系统外部,则包括行政机关针对数据犯罪进行的政府治理、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和阶段。在数据安全刑法保护方面,须从过程论角度,确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理念,转变传统的管控模式,加强对数据利用过程的规制,同时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刑事治理过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的过程性决定了其系统内外部各阶段应当是衔接协调的,具有刑事风险预防、分类分级保护、硬法软法融合、多元主体参与四项机能,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各方参与主体应遵循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运行的规律性,构建刑事风险评估、定罪量刑互动、刑事案件过滤、刑事合规激励等过程机制,推进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论 数据安全 刑事治理过程 《数据安全法》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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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Crim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ory: Its Du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s
5
作者 王世洲 Huang Jue Su Xuetao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00年第3期89-99,共11页
关键词 the Concept of Crim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ory Its Du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s
原文传递
“刑法观”概念何以证立与发展
6
作者 杜小丽 刘艳红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4期29-46,共18页
刑法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创设的一个本土化概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刑法观理论相关研究的整体态势是由盛而衰,即“逐渐繁荣—竞相争鸣—理论淡化—背景式适用”。我国刑法观概念的发展过程,存在主观化过剩、客观化... 刑法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创设的一个本土化概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刑法观理论相关研究的整体态势是由盛而衰,即“逐渐繁荣—竞相争鸣—理论淡化—背景式适用”。我国刑法观概念的发展过程,存在主观化过剩、客观化不足、概念不明确、理论定位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刑法观理论的规范化和持续化发展。刑法观概念,应是对刑法基本问题的综合性和全面性把握,并兼具刑法哲学和刑法方法论的属性。在回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多地抽象出刑法观概念的基本内核,进一步明确刑法观概念的理论任务,剔除其中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刑法观概念,推动适格刑法观概念的共识达成和持续发展,以助力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自主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观 犯罪化边界 风险社会 刑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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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规制 被引量:2
7
作者 李楚琦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2期162-166,共5页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交互行为有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并将类人化行为中部分数据交互和生成行为进一步拟制为刑法所规制的危害行为。但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设的刑事风险种类多样,包括法益侵害、数据泄露、数据滥用...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交互行为有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并将类人化行为中部分数据交互和生成行为进一步拟制为刑法所规制的危害行为。但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设的刑事风险种类多样,包括法益侵害、数据泄露、数据滥用和算法技术滥用等风险。面对这些新型风险,刑事规制手段应当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机制,以刑事合规和相关法规范为主要措施进行规制。文章认为,应主要从数据风险预防和数据安全风险处理两个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并加强相关法规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刑事风险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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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犯罪圈的立法逻辑与价值导向
8
作者 程炀 王利荣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4年第1期131-140,共10页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采取新增罪名和改变犯罪构成要素方式扩大犯罪圈,是近年刑法修改的主要态势。设置抽象危险犯、改结果犯为情节犯或具体危险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因降低犯罪门槛而使得刑法触角深及传统行政领域。除将背信行为犯... 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采取新增罪名和改变犯罪构成要素方式扩大犯罪圈,是近年刑法修改的主要态势。设置抽象危险犯、改结果犯为情节犯或具体危险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都因降低犯罪门槛而使得刑法触角深及传统行政领域。除将背信行为犯罪化外,刑法扩张目前尚未逾越公法制裁中的人身罚边界。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立法者在网络空间和新经济领域布设行为禁区,既有犯罪化性质又同时彰显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的作用。这符合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的辩证统一规律,而且顺其修法,整合公法制裁和提升其司法化程度似成气候。但犯罪化毕竟不具有天生正当性,为确保刑法定位于“保护人民”,法益尤其是具体法益仍是划定犯罪圈的中轴,防止犯罪圈因为安全需求而无节制扩张,具体法益原则是确保犯罪圈扩大和人权刑法平衡的保险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修改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犯罪圈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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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一个三阶的分析框架
9
作者 商玉玺 刘三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220,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明晰生态环境领域权力和权利、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采取“对象—行为—法益”的三阶分析框架,构建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在指涉对象的界定层面,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风景名胜”资源指涉的是生态景观而非生态景区,以维护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刑法保护的协调性。在“损毁”行为的认定层面,采取“嵌套规制论”的适用理念,以风景名胜资源的“毁坏”为主要标准,以“价值减损”为补充,明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避免刑事认定的过分严厉。在法益价值重述层面,采取“1+X”模式归纳风景名胜资源的法益价值特征:其中“1”指代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的、原始的生态法益特征,“X”指代风景名胜资源作为自然、人文遗产所蕴含的文物法益属性,其下又分为生物法益价值、启智法益价值、审美法益价值与经济法益价值。不同的法益价值类型对“严重损毁”的刑事认定有不同意义。具体而言,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法益、生物法益、启智法益(科学研究价值)遭受“毁灭”,启智法益(科普价值)、审美法益受到“价值减损”,是刑法启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条件;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法益不影响刑事违法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景名胜资源 刑事保护 生态景观说 文物法益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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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民警刑事责任风险失范问题与防控策略
10
作者 赵雅蕊 陈中荣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7-75,共9页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维护刑罚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民警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时刻存在,一旦刑事责任风险失范就会伴随诸多问题。...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维护刑罚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民警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时刻存在,一旦刑事责任风险失范就会伴随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防控监狱民警刑事责任风险,激发监狱民警创造性改造罪犯,实现“守法公民”的法治改造目标,值得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监狱民警 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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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则极限运动的刑事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11
作者 洪斯杰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5-94,共10页
无规则极限运动虽然是小众运动项目,但观众众多、收益颇丰、话题火热,伴随着极高的生命安全风险,还会引发安全和自由的底层价值争论。根据目前扩张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可容许的风险和社会相当性均不能一般性地正当化... 无规则极限运动虽然是小众运动项目,但观众众多、收益颇丰、话题火热,伴随着极高的生命安全风险,还会引发安全和自由的底层价值争论。根据目前扩张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可容许的风险和社会相当性均不能一般性地正当化无规则极限运动,因此,必须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审定。参与者本人以及竞争者、赞助商、直播平台和观众都可能因为不当行为而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然而,由于个别审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经验表达,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实质上,这是因为极限运动本身涉及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其刑事风险规制,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可以完成风险实现后的问题解决,但并不能完成风险预防的任务,需要结合前置法的法律完善和凝聚行业力量,建立安全共识,两者也能促进司法上刑事认定的精细化,保证刑事法律的安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规则极限运动 共同犯罪 前置法 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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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前置化与情景犯罪预防——基于网络犯罪规制的实践
12
作者 樊祜玺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5-104,共10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行为模式和类型变得多样化,传统法律规则能否恰当应对扩张的网络犯罪值得探讨。事后回应型刑法规制是网络犯罪的传统治理模式,但囿于网络犯罪的隐匿性、极自由性特征,刑事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罪名口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行为模式和类型变得多样化,传统法律规则能否恰当应对扩张的网络犯罪值得探讨。事后回应型刑法规制是网络犯罪的传统治理模式,但囿于网络犯罪的隐匿性、极自由性特征,刑事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罪名口袋化倾向明显,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当前,为了推动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健康发展,应当将网络犯罪的归责模式从因果归责转向危险注意义务归责,修补罪中司法漏洞,实现治理网络犯罪的刑法前置化;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网络犯罪的情景犯罪预防措施,形成罪前情景犯罪预防与罪中刑法前置化规制的新模式,达到对网络犯罪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前置化 危险分配 情景犯罪预防 因果归责 危险注意义务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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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规制视域下算法歧视的风险与应对
13
作者 丁华宇 孟念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的应用对于提升司法效率、赋能司法生产力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内部算法可能嵌入认知偏见、程序设计可能存在不当、功能设置可能存在偏差,这些因素将导致算法歧视,进而对传统刑法体系和程序正义理论造成冲击。这具体表现在法律实... 人工智能的应用对于提升司法效率、赋能司法生产力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内部算法可能嵌入认知偏见、程序设计可能存在不当、功能设置可能存在偏差,这些因素将导致算法歧视,进而对传统刑法体系和程序正义理论造成冲击。这具体表现在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层面,传统犯罪行为易被异化,法益保护容易失范,刑事归责主体的认定易陷入困境。在程序层面,裁判公开与中立容易遭受侵蚀,控辩对抗容易失衡,司法的能动性与独立性可能因其被削弱。因此,应对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严格刑事规制,规制的重点应被放在算法技术背后的人类行为上。应在既有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通过激活刑法罪名的解释张力、强化算法歧视的刑事司法审查,以及赋予算法相对人新型算法权利,构建起算法歧视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规制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歧视 刑法理论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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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
14
作者 王烁宏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9-24,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要件复合体,因此,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以及其他概括性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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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被引量:3
15
作者 陈灿平 温新宇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8-144,共7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威慑理论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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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嵌入刑法体系的障碍与定位——兼论刑法教义学体系下风险社会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3
16
作者 李立丰 王俊松 《法治研究》 2023年第1期133-146,共14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刑法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最根本、最透彻的方法即是对作为源头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检讨。刑法对于风险社会大可不必动辄架构新的风险刑法体系,风险社会相关理论无法通过刑法教义学的检验,其本身就是一道伪命题并不值得被刑法关注。最后,刑法重点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在当下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刑法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对理论界关于强弱人工智能分类做出否定,而后在厘清人工智能风险来源的前提下,以内外二元风险之“产品性”和“工具性”为基础来明确自己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法益保护原则 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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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路径 被引量:2
17
作者 姜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3期33-49,共17页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所特别强调的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根本要求。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已具有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但其本体结构、知识结构和方法结构均需要完善。既有的局限、社会的变迁、价值的多元化、公众理念的...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所特别强调的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根本要求。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已具有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但其本体结构、知识结构和方法结构均需要完善。既有的局限、社会的变迁、价值的多元化、公众理念的变化等,使刑法话语体系有进行现代化的必要性。在系统论视野下,“系统/环境”的二分把系统区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构成要素,且系统的认知开放性和运行封闭性特征使系统既能维护自己的品格和独立,又能保持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刑法话语体系是一个系统,其现代化路径是要根据系统的耦合理念,以非必要选择思维,并依赖系统所具有的认知开放性,顺应变化的现实和价值以克服既有的困境,从而实现内部要素的革新和发展。针对刑法话语体系外部的严重影响话语体系质量的科研评价机制,则应根据国家出台的与科研评价有关的导向性政策,构建合理的评价机制。从具体的路径看,应以提升学术质量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旨意,建设“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从而使导向性的政策有具体的机制作为依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论 刑法话语体系 现代化 话语质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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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存款占有”:嬗变、评析与启示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志伟 储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59-68,共10页
日本关于存款占有问题的讨论,表现为存款名义人占有说与银行占有说关于“现金的占有归属”问题之争。由于能够确保刑罚适用的均衡,存款名义人占有说在日本逐渐处于通说地位,法律支配的占有概念也因此为学界所接受。在研究我国的存款占... 日本关于存款占有问题的讨论,表现为存款名义人占有说与银行占有说关于“现金的占有归属”问题之争。由于能够确保刑罚适用的均衡,存款名义人占有说在日本逐渐处于通说地位,法律支配的占有概念也因此为学界所接受。在研究我国的存款占有问题时,参考日式经验确有必要。但是一方面,存款名义人占有说自身仍有诸多缺陷,能否将其应用于我国司法实践还需慎重考虑;另一方面,在现有引用存款名义人占有说处理我国存款占有问题的讨论中,学者们对学说的基本内容仍然缺乏统一、准确的认识。中日两国的立法差异表明,我国存款占有的研究不能仅考虑“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还应一并考虑“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对前者的判断不存在争议,对后者的判断可考虑引入“准占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刑法 存款占有 存款名义人占有说 银行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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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角下交通犯罪之风险治理
19
作者 牛旭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7-74,共8页
Luhmann系统论认为系统自创生自己和它所包含的一切要素,进行封闭性自我指涉的再生产,不断以每一运作为起点不断自我更新。现代刑法作为自创生子系统不断自我复杂化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以结果犯为主要犯罪类型的思路,走向抽象危险犯的立... Luhmann系统论认为系统自创生自己和它所包含的一切要素,进行封闭性自我指涉的再生产,不断以每一运作为起点不断自我更新。现代刑法作为自创生子系统不断自我复杂化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以结果犯为主要犯罪类型的思路,走向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经由抽象危险犯之春秋诛心手法,用以警戒引导甚或型塑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行为模式。交通犯罪就属于这种侵害集体法益的类型,是风险刑法治理的典型。我国面临的交通形势十分严峻,不遵章守法的人为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因素,而国外的经验证明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难以有效地控制驾驶危险行为,考虑入罪化反而能有效强化驾驶人遵守交通秩序,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论 交通犯罪 风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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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从实体基础到教义展开
20
作者 阎二鹏 马光远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4期85-97,共13页
中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争议频发,需要理论予以解答。以《刑法》第64条为制度依据,其条文设置与德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均有重大区别,因而不能因循“德系”教义体系,需要跳出“刑罚-保安处分”的分析框架。刑事涉案财物处... 中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争议频发,需要理论予以解答。以《刑法》第64条为制度依据,其条文设置与德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均有重大区别,因而不能因循“德系”教义体系,需要跳出“刑罚-保安处分”的分析框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教义建构需要从实践争议出发,重点考察该制度在中国司法运作中的实际功能——刑事案件中附带处理对财物的民事法与行政法评价。这根源于中国司法程序所采取的“刑事中心主义”。基于此认识,《刑法》第64条的制度设计系“前置法衔接说”。根据“前置法衔接说”,《刑法》第64条内含三个优先级不等的规范目的:第一,修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民事法益;第二,在行政处罚的意义上,维护行政秩序;第三,象征性地确证刑法规范。基于此,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如部门法属性、实施主体、追缴的法律性质、违法所得的范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等,都能够在“前置法衔接说”的框架下予以说明,继而作出合乎中国条文与司法实践的解释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刑法》第64条 保安处分 “前置法衔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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