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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
1
作者 朱晓峰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5-100,共16页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 《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与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相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是其从真正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数额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数额相加之后的差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安机关 调查职责 国家赔偿 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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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2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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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侵权案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考论
3
作者 代嘉欣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65-68,共4页
高空抛(坠)物案发生时,物业公司作为新的责任主体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民法典》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所作出的规定。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基础出发,确定了物业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通... 高空抛(坠)物案发生时,物业公司作为新的责任主体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民法典》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所作出的规定。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基础出发,确定了物业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通过分析高空抛(坠)物案发生具有偶然性、可预防性特点,整理出一套物业公司在“合理限度内”履行的管理方法。对于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当区分坠物或抛掷物的来源,过错推定原则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时采用。为了平衡各方责任主体的利益,确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时应当视情况而定,其最终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为直接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物业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方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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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高空抛物法律治理模式之再完善
4
作者 王振宇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4-82,共9页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高空抛物罪 协同治理模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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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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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6
作者 郑志峰 周婉铃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22,共12页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在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应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的建筑物管理人。在确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上,应以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综合考虑主观预见和客观行动。在责任衔接上,建筑物管理人与具体侵权人之间应处于同一顺位,二者构成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构成真正补充责任,由建筑物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分担,彼此之间不存在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 建筑物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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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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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个性化解构——以双层法益构造为指引
8
作者 陆林炜 翟政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6期75-79,共5页
高空抛物罪有设立的必要,应当建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 高空抛物罪有设立的必要,应当建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施加作用力,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如将抛掷理解为消极的不作为则在一定程度上则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了该罪处罚的范围。物品的含义过于广泛,有必要对其作限缩解释。在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应当持故意,行为人所持的故意应是概括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 抛物 法益 作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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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认定
9
作者 骆晓俊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92-9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变更导致侵害的法益也随之变化,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由“公共安全”变更为“公共秩序”,两者法益区分成为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点。考虑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在明确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的前提下,需要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精确运用罪名,防止新罪沦为“口袋罪”,在不违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有效应对高空抛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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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计算机视觉的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
10
作者 李晁铭 苏康友 张黎 《信息与电脑》 2023年第13期156-159,共4页
针对现有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目标易跟丢等问题,文章利用混合高斯模型建模背景,检测视频内的运动目标,结合其位置与图像特征信息进行目标跟踪,并通过深度估计算法降低近距离运动物体的干扰。设计的系统实现了危险坠... 针对现有高空抛物智能识别方法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目标易跟丢等问题,文章利用混合高斯模型建模背景,检测视频内的运动目标,结合其位置与图像特征信息进行目标跟踪,并通过深度估计算法降低近距离运动物体的干扰。设计的系统实现了危险坠落物体的准确识别跟踪,达到了高空抛物事件自动取证与及时报警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计算机视觉 深度学习 深度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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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探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合理性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辉 林洁 《三明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8-33,共6页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这条规定暴露出在连带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及被害人效益补偿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结合法经济学工具对法条进行修改,删除连带责任,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法经济学 预期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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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及其问题解决 被引量:1
12
作者 郝川 时晨珂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6-84,共9页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非对以往《意见》的否定,将高空抛物罪定位为抽象危险犯的直接起因涉及回应民意和现象立法,但同时具有深层的理性依据,即基于个人安全需要-免予恐惧的权利-他人行为义务的逻辑链条,为维护保护法益所必须的社会秩序,立法者改变了依照具体危险犯惩罚行为的司法套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安全权 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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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条款反思与适用
13
作者 阳庚德 李炳辉 《南海法学》 2022年第5期77-87,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正义上论证不足,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的选择,带来弥补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不足与救济受害人目的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基于事前预防,建筑物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消除危险、信息提供等基本安全保障措施;基于发现具体侵权人,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并结案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促使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使公权力依法介入民事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管理人 补偿责任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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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钻井现场高处落物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被引量:1
14
作者 蔡正伟 张红娟 《无线互联科技》 2016年第3期92-92,101,共2页
钻井是高风险的行业,在钻井作业的整个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的影响因素。文章指出,在钻台作业时,高处落物的几率是比较高的,而且危害也是致命的,甚至导致人员遭受物体打击的死亡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 钻井是高风险的行业,在钻井作业的整个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的影响因素。文章指出,在钻台作业时,高处落物的几率是比较高的,而且危害也是致命的,甚至导致人员遭受物体打击的死亡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高处落物的危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钻井 高处落物 原因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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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被引量:28
15
作者 曹波 文小丽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94-103,共10页
高空抛物行为给社会安宁和安全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普遍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公共安全”、“危... 高空抛物行为给社会安宁和安全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普遍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公共安全”、“危险方法”实质意涵之嫌,进一步加剧该罪的“口袋性”特征。与高空坠物不同,高空抛物者的主观罪过形式多表现为概括故意。在儿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场合,对其监护人应当根据对事态发生的支配程度,分别论以间接正犯或过失犯罪(监督过失)。对高空抛物进行精准、精确地刑法规制,正确认定行为侵犯的法益,正确评价行为触犯的罪名,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及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概括故意 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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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被引量:12
16
作者 张莹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8-161,共14页
为解决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查找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机关增设了调查权。该调查权应当被定性为侵权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固有的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调查权条款的正当性... 为解决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查找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机关增设了调查权。该调查权应当被定性为侵权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固有的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调查权条款的正当性不仅源于理论层面的积极面向的辅助原则,更在于其对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复合属性与公安机关兼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定位导致侵权调查权与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难免竞合,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该调查权条款的适用主要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受害人的调查义务转移到了公安机关,前者的调查义务得以免除;二是“依法及时”和“查清责任人”的目标指向引发了调查不作为的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 公安机关 侵权调查权 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 调查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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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以民行刑衔接为视角 被引量:4
17
作者 贾长森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6-65,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是继民法之后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的部门法。然而,由于民法与刑法在性质等方面的差异,致使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的认定难以衔接。事实上,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合理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是继民法之后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的部门法。然而,由于民法与刑法在性质等方面的差异,致使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的认定难以衔接。事实上,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民行刑衔接问题,对该问题研究既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是理论创新的尝试。行政责任应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不仅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也有利于实现民行刑三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规避法律漏洞。故此,有必要在行政法中增加高空抛物条款,明确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内涵,将部门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措施结合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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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刑法评价理念与认定重心的转向 被引量:2
18
作者 谷月桥 《犯罪研究》 2022年第1期61-71,共11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以往由生活观念以及司法解释建立的注重行为物理危险性的认定思路,已经难以满足本罪认定的需要。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不当认定,也凸显了传统思路的弊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以往由生活观念以及司法解释建立的注重行为物理危险性的认定思路,已经难以满足本罪认定的需要。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不当认定,也凸显了传统思路的弊端。高空抛物罪以扰乱公共秩序为核心,公共秩序实际上由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秩序与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合而成。对本罪的判断应以产生“公共秩序”的场景作为考察重心,按照受扰乱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辅以抛掷物性质的考察。应从是否扰乱秩序的角度认定本罪的构成及其与他罪的界限,避免从危险角度认定而导致本罪的打击面过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保护法益 扰乱公共秩序 抛掷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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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军 简筱昊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9-89,共11页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制“情节严重”要素的成立范围,秉持结果无价值论立场排除主观要素被纳入“情节严重”要素的涵摄范围。认定“情节严重”要素,需要结合行为当时高空的高度、所抛物品的性质、物品坠落地点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牢牢把握住“没有人(或者财物)就没有具体危险”的“情节严重”否定情形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现实危险”“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肯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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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论证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学良 《南海法学》 2021年第2期114-124,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置高空抛物罪,立法者认为当前刑法条文对此类行为缺乏规制或者缺乏有效规制。文献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作法大致持肯定态度,但对该行为所涉罪名的刑法分则位置存在争议。现行刑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并非无可...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置高空抛物罪,立法者认为当前刑法条文对此类行为缺乏规制或者缺乏有效规制。文献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作法大致持肯定态度,但对该行为所涉罪名的刑法分则位置存在争议。现行刑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并非无可作为,事实上草案第二款的规定也肯定了现行刑法规范可以起到定罪量刑的作用,故而草案第二款无疑是一项注意规定,草案第一款却事实上是在创设罪名。草案第一稿中拟将该罪设置为危险犯,而第二稿则修正为情节犯,但需要对何为情节严重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基于体系的考虑该罪中的严重情节应当不包含故意伤害罪等罪中已有的情节,否则只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繁琐,且不会实现设立该条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轻罪 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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