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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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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欣 刘彩红 郭荷昕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0-64,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分配,特别是创设了国家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调查权,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在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违法的情况下仍需参与和介入,突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分配,特别是创设了国家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调查权,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在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违法的情况下仍需参与和介入,突破了过去高空抛物、坠物依靠私力救济的局限性。从高空抛物这一概念出发,探究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民事责任的划分,深入探索该类案件中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坠物 民事案件 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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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规则价值意蕴与适用重塑
2
作者 王殷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02-115,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补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经济分析 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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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3
作者 梁慧星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3-21,共19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后一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规定,由《民法通则》之第126条进至《侵权责任法》第85条至第91条,再到《民法典》第1252条至第1258条7个条文,已自成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些条文,尚有较多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后一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规定,由《民法通则》之第126条进至《侵权责任法》第85条至第91条,再到《民法典》第1252条至第1258条7个条文,已自成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些条文,尚有较多争议,为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之解释论,澄明相关条文之文义,解释其法律适用之构成要件及其法理,殊有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筑物 物件 损害责任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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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4
作者 郑志峰 周婉铃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22,共12页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事件中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其不同于第1198条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约定性、协助性与防范性的特点。在建筑物管理人的主体认定上,原则上采取实质标准,即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在小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应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的建筑物管理人。在确定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上,应以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综合考虑主观预见和客观行动。在责任衔接上,建筑物管理人与具体侵权人之间应处于同一顺位,二者构成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构成真正补充责任,由建筑物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分担,彼此之间不存在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 建筑物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不真正部分连带责任 真正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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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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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胡芳 张鹏飞 《晋阳学刊》 2023年第2期111-120,共10页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含义范围大。民法理论中通常使用的高空抛物并不能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等同,其含义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之间、法律规定事实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并不完全吻合。高空抛物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各自有不同特点,所适用的条件具有范围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加强和完善对高空抛物恶行的综合治理,除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填补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民事责任上也需要更加深入细化,如可以由填补性赔偿增加至惩罚性赔偿,责任人范围上可由可能加害人拓展为直系亲属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建筑物 抛掷物品 民法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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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公安机关调查权的实证研究
6
作者 王依凡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21-128,共8页
为守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及时调查职责。然而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着调查措施性质认知不一、调查权行使范围不明晰、调查权退出程序... 为守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及时调查职责。然而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着调查措施性质认知不一、调查权行使范围不明晰、调查权退出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调查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协助民事权,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强化受害人救济、缩小可能加害人范围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民事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不应作为补偿之诉的前置程序,调查权行使规则可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调查主体、调查期限、调查结论等方面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安机关 高空抛物 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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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经济学分析——由可能加害人实施补偿的合理性 被引量:10
7
作者 吴煦 逯笑微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03-107,共5页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该规定的合理性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学者认为现有的法学理论支撑不了该规定。但是,采用经济学理论对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提...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该规定的合理性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学者认为现有的法学理论支撑不了该规定。但是,采用经济学理论对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的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减少高空抛物行为,提高社会福利。该法律规定具有其内在的经济学合理性,是现有条件下最具社会效率的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受害人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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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兼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被引量:22
8
作者 王竹 赵尧 《政法论丛》 2010年第5期99-105,共7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性质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公平责任,而是道义补偿责任。该道义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和"难以确定&q...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性质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公平责任,而是道义补偿责任。该道义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和"难以确定"三个方面的限制。其责任限制又主要通过抗辩举证、数额确定及责任分担来实现。另外,建议将该道义补偿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范畴,并由法定责任主体通过物业费代为征收的方式予以缴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筑物 抛掷物 坠落物道义 补偿责任 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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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之区分 被引量:13
9
作者 史尊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40-544,共5页
高空抛物不具有行为的可控性,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可追责的"行为",因此不应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参与人如果选择参与行为,那么就有了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具有了道义上的可责难性以及法律上的... 高空抛物不具有行为的可控性,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可追责的"行为",因此不应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参与人如果选择参与行为,那么就有了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具有了道义上的可责难性以及法律上的可归责性。从本质上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由侵权法调整;而高空抛物行为不应纳入侵权法调整的范畴,属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 高空抛物 侵权法 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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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高空抛物行为的本质与权利救济 被引量:7
10
作者 黄静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3期70-73,共4页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要有效遏制该类行为,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忽视高空抛物行为的本质属性。应探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应有...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要有效遏制该类行为,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忽视高空抛物行为的本质属性。应探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应有途径,督促法定机关履行职责,从而明晰法律责任,反思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法 犯罪行为 保障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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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高空抛物问题的法治化治理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兴林 宁羚妤 《创新》 2020年第6期100-106,共7页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高层住宅建筑高空抛物事件日益增多,公共安全风险随之增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我国社会民众对城市高层住宅建筑高空抛物危害认识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部门权责不清,高层住宅建筑安全防...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高层住宅建筑高空抛物事件日益增多,公共安全风险随之增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我国社会民众对城市高层住宅建筑高空抛物危害认识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部门权责不清,高层住宅建筑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致使治理难度相当大。需进一步加强高空抛物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普及,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多部门综合治理,以法治化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共安全 高层住宅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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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联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12
作者 陈珊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52-64,共13页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袭警罪的适用。作为关联性轻罪名的高空抛物罪仍应包含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否则将完全挤压了治安处罚的空间。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应做具体危险的解释方向才能真正化解修法之前对此类行为定罪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联性罪名 袭警罪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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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侵权责任法立法利益衡量视角
13
作者 刘洪华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第7期43-46,共4页
侵权法立法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在人们行为自由和权利保护之间实现利益平衡。过错归责、自己责任和构成要件等是侵权法一般利益衡量的利益平衡机制。无过错归责、规定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特殊利益衡量的利益平衡机制。... 侵权法立法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在人们行为自由和权利保护之间实现利益平衡。过错归责、自己责任和构成要件等是侵权法一般利益衡量的利益平衡机制。无过错归责、规定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特殊利益衡量的利益平衡机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分配正义理论,侧重被害人救济,扩大对人们行为自由的限制,但是它突破了既有侵权法理论对分配正义理论的适用模式,导致其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没有侵权法理论上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权利救济 行为自由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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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条款反思与适用
14
作者 阳庚德 李炳辉 《南海法学》 2022年第5期77-87,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沿袭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此承担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对苛加给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在矫正正义上论证不足,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的选择,带来弥补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不足与救济受害人目的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基于事前预防,建筑物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消除危险、信息提供等基本安全保障措施;基于发现具体侵权人,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并结案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促使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使公权力依法介入民事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管理人 补偿责任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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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被引量:3
15
作者 夏兴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85-88,共4页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与此同时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甚至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并未有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时...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与此同时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甚至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致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并未有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时,将责任主体确定为建筑物的所有人,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采用按份责任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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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新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被引量:3
16
作者 刘德涛 《嘉兴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88-92,共5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第一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中的受害人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相关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补偿,本质上是损害分担而非侵权责任;为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难以完成的举证负担,暴露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第一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中的受害人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相关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补偿,本质上是损害分担而非侵权责任;为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难以完成的举证负担,暴露出了立法思维的局限,补偿方式不明确,并且对于真正侵权人的发现无实质性的帮助;从法哲学角度观之,该条缺乏正确的法哲学基础。行为人不明的抛掷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已超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拓宽思维,运用社会法的手段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筑物 抛掷物 《侵权责任法》 受害人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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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17
作者 刘飞琴 张继红 《榆林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35-39,共5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在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引发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此类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明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在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引发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此类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明了方向,但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立法仍然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通过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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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侵权诉讼中责任人调查结论的定位与适用 被引量:2
18
作者 邓文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24-31,共8页
高空抛坠物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安等机关需对具体侵权人和可能加害人的身份进行调查,由此形成责任人调查结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诉讼中,责任人调查结论并非是起诉证据而是作为一般诉讼证据在诉讼开始后提交。责任人调查结论是证明具体侵... 高空抛坠物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安等机关需对具体侵权人和可能加害人的身份进行调查,由此形成责任人调查结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诉讼中,责任人调查结论并非是起诉证据而是作为一般诉讼证据在诉讼开始后提交。责任人调查结论是证明具体侵权人或可能加害人身份以及“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要件事实的法定证据。在证明规则上,若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直接推定责任人调查结论所载明的事实为真实。此外,相关当事人对责任人调查结论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及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异议及其处理规则亦需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 公文书证 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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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的实质考量 被引量:1
19
作者 李稳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9-63,共5页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尤其是在成立犯罪对危险状态的要求上存在差别,两者关于公共安全内涵的理解也不同。一般的高空抛物难以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在可能发生竞合的场合,应当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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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1
20
作者 张刚刚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第2期75-77,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不同的类型,其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需要予以相应的区分,但以往学界对此尚无必要的关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不同的类型,其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需要予以相应的区分,但以往学界对此尚无必要的关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应予区分为住宅小区物业与商业物业两种不同类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而类型化区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唯有此,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更好地及时履行职责,保护群众“头顶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保障义务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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