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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党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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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新民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7,共7页
围绕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形成国家的治理体系,构筑起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秩序。当我们党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历史方位的根本转变,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体系。治国理政成为... 围绕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形成国家的治理体系,构筑起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秩序。当我们党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历史方位的根本转变,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体系。治国理政成为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性地改变党的执政环境,党的治国理政面临着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等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成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思想武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个全面 中国共产党 治国理政 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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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争中的“法院不受理”现象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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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涛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1期1-8,47,共9页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公民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提升,环境抗争事件时有发生,底层社会日益重视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身权益,但时常遭遇"法院不受理"困境。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二是鉴于案...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公民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提升,环境抗争事件时有发生,底层社会日益重视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身权益,但时常遭遇"法院不受理"困境。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二是鉴于案件的敏感性等因素,法院不愿受理或不敢受理。其中,后一种类型的"法院不受理"源自利益链条或行政干预,主要存在于环境受损者的抗争维权、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环节。"法院不受理"产生了深刻的社会效应,导致环境公正受阻、司法认同危机、信访洪峰压力增大,并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不受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为破解"法院不受理"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契机,但关键还在于推动司法独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环境抗争 依法抗争 环境诉讼 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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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治世“三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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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良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23-27,共5页
道家政治学说的核心主张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包含清静无为、顺势而为、无为而无不为三层含义,"无为"是出发点,"无不为"是最终目的,"顺势而为"是由"无为"过渡到"... 道家政治学说的核心主张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包含清静无为、顺势而为、无为而无不为三层含义,"无为"是出发点,"无不为"是最终目的,"顺势而为"是由"无为"过渡到"无不为"的关键环节,它们是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构成道家治世理论逻辑进程"三步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为而治 清静无为 顺势而为 无为而无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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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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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三婵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0年第5期75-76,共2页
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动力,同时,企业文化也是一个企业长久以来积淀的精髓核心,起到总结历史兴衰与未来发展指向的重要作用,是一个企业活的灵魂。企业文化在微观上根植于企业本身,宏观上受国家引导,是丰富国家文化体系的... 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动力,同时,企业文化也是一个企业长久以来积淀的精髓核心,起到总结历史兴衰与未来发展指向的重要作用,是一个企业活的灵魂。企业文化在微观上根植于企业本身,宏观上受国家引导,是丰富国家文化体系的分支。优秀的领导思想是国有企业文化发展的行动指南,党务工作的推动为国有企业文化的发展在思想上奠定坚实基础。企业要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发展党务工作,有序推进党务工作的各个步骤,为国有企业不断输入先进积极的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务工作 国有企业 文化 思想战略 行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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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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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奕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2-74,192,共14页
宪法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约束私人行为,是中美两国共同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议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州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一般仅约束政府行为,但若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存在充分关联,前者则有可能被拟制为"州行为"从而受到宪... 宪法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约束私人行为,是中美两国共同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议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州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一般仅约束政府行为,但若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存在充分关联,前者则有可能被拟制为"州行为"从而受到宪法权利的约束。从该法院的一系列相关案件来看,州行为的认定存在两条基本进路:两段分析法和归类分析法。后者包括四个具体标准:政府影响、公共职能、联合行为和司法执行标准。对于私人行为构成州行为的情形,两段分析法有所遗漏同时限定不足;归类分析法之下的联合行为、司法执行标准也存在逻辑局限。1970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州行为的尺度趋于严格,宪法权利对私人行为的限制范围明显缩小。总体而言,州行为理论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私人自治、契约自由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政府间接侵犯宪法权利以及规避宪法责任,可以为我国提供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权利 私人行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州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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