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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f the Compensation Ability Terms on Traffic Accident Crime
1
作者 ZHAO Yingpe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5年第7期127-130,共4页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能力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处罚标准 适用法律 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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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犯罪现状调查及治理对策研究——以S市交通犯罪治理为视角
2
作者 乔顺利 安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4,共8页
在建设平安S城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S市交通枢纽系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衍生出交通风险隐患递增与群众安心出行需求的矛盾。当前,S市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交通犯罪量大势猛,整体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严重威胁着城市安宁和群众出行安... 在建设平安S城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S市交通枢纽系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衍生出交通风险隐患递增与群众安心出行需求的矛盾。当前,S市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交通犯罪量大势猛,整体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严重威胁着城市安宁和群众出行安全。在界定交通犯罪内涵的基础上,从犯罪原因三元论的视角讨论交通犯罪发案的主要影响因素,运用犯罪统计、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结合S市交通建设实际,揭示交通犯罪的发案形势、主要特征及形成原因,可以进一步探索治理我国城市交通犯罪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犯罪 现状分析 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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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的教义学展开
3
作者 袁韬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4-65,共12页
我国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在犯罪圈逐渐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问题。不起诉制度的活力应当进一步释放,从而将一部分醉驾案件在审前阶段得以分流,这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发挥出不起诉制度应有的犯罪治... 我国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在犯罪圈逐渐扩张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问题。不起诉制度的活力应当进一步释放,从而将一部分醉驾案件在审前阶段得以分流,这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发挥出不起诉制度应有的犯罪治理功能。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醉驾案件适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等制度的条件进行拆解式分析,并参考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醉驾案件不起诉的运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总结与对比,分析出四种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的优势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法定不起诉的标准应当统一和明确,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尺度应得到合理控制,存疑不起诉的完善需要司法机关和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罪 交通犯罪 不起诉 教义学 轻罪时代 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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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之体系解释
4
作者 房保国 王梓蕲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7-94,154,共9页
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解释主要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后者作为当今的通说,在对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之“逃逸”的理解存在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现有界定方式主要从公民大众的可接... 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解释主要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后者作为当今的通说,在对交通肇事罪中“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之“逃逸”的理解存在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现有界定方式主要从公民大众的可接受度、明确性等角度进行事后的功利性评价,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导致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混乱,为了入罪而背离司法解释的现象频发。为保证司法解释完美契合司法实践与刑法规定,确保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与刑法规定的协调一致,应对交通肇事罪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逃逸”作体系解释。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遵守解释学基本原理之相同法律概念作相同教义学解释原则,应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两个“逃逸”作相同解释,解释为逃避前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于车辆驾驶人所要求履行之附随义务;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立场,根据刑法所特有的目的对该附随义务进行限缩。据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成立交通肇事基本犯为前提,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结果加重犯而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体系解释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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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教义学限缩
5
作者 王小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9-49,共11页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宜作为认定“逃逸”的充分条件,而应理解为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构罪客观要件的基础上,为实现对成立“逃逸”范围的进一步限缩而增设的主观要件。另外,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就罪数关系的处理,该档法定刑升格条件宜定位为包容型结合犯。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结果用于构成该罪基本犯的场合下不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否则即构成对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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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角下交通犯罪之风险治理
6
作者 牛旭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7-74,共8页
Luhmann系统论认为系统自创生自己和它所包含的一切要素,进行封闭性自我指涉的再生产,不断以每一运作为起点不断自我更新。现代刑法作为自创生子系统不断自我复杂化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以结果犯为主要犯罪类型的思路,走向抽象危险犯的立... Luhmann系统论认为系统自创生自己和它所包含的一切要素,进行封闭性自我指涉的再生产,不断以每一运作为起点不断自我更新。现代刑法作为自创生子系统不断自我复杂化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以结果犯为主要犯罪类型的思路,走向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经由抽象危险犯之春秋诛心手法,用以警戒引导甚或型塑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行为模式。交通犯罪就属于这种侵害集体法益的类型,是风险刑法治理的典型。我国面临的交通形势十分严峻,不遵章守法的人为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因素,而国外的经验证明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难以有效地控制驾驶危险行为,考虑入罪化反而能有效强化驾驶人遵守交通秩序,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论 交通犯罪 风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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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7
作者 李雨杭 陈山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93-101,共9页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理论冲突,而解释论下的“逃避救助义务说”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基于此,首先应当明确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必须先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要件,其次要厘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行为人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的法益侵害加剧,而非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后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应当综合客观方面的不履行救助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独立情节 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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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归责困境及刑法应对
8
作者 袁佩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0-40,共11页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刑法归责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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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刑设置失衡与解决路径
9
作者 王占洲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10,共8页
就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配置比较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配置相对偏低,且法定刑加重情节范围过窄,“无能力赔偿数额”不当缩小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适用范围。可考虑适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度扩大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 就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配置比较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配置相对偏低,且法定刑加重情节范围过窄,“无能力赔偿数额”不当缩小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适用范围。可考虑适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度扩大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合理设置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起刑点,调整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解释,适度扩大“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 失衡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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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冲卡行为的刑法适用
10
作者 许洋瀚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7-95,共9页
对于以交警为行为对象的交通冲卡行为,判例基本上适用了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公务执行,其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袭击”仅指直接暴力,通过对警察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以严重阻碍公务执行。以此为基础,可将冲... 对于以交警为行为对象的交通冲卡行为,判例基本上适用了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公务执行,其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袭击”仅指直接暴力,通过对警察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以严重阻碍公务执行。以此为基础,可将冲卡行为区分为单纯冲卡、主动介入型冲卡与被动介入型冲卡。单纯冲卡既不符合“袭击”文义,也未严重阻碍交警的公务执行,不构成犯罪。主动介入型冲卡符合“袭击”文义,在对交警造成人身危险时严重阻碍了公务执行,构成袭警罪。被动介入型冲卡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文义,也在造成人身危险的同时阻碍了公务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当被动介入型冲卡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时,在责任故意的判断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冲卡行为对交警的公务执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否则可构成责任阻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冲卡 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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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型”交通肇事罪的法教义学反思——以武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
11
作者 王魏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2-63,共12页
司法实践依据现有过失犯认定模型,不断扩大“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口径,主观归罪的嫌疑明显。该做法会导致刑法过度介入到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中,侵占民行法律的适用空间。原因主要在于“指使型”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模糊、... 司法实践依据现有过失犯认定模型,不断扩大“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口径,主观归罪的嫌疑明显。该做法会导致刑法过度介入到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中,侵占民行法律的适用空间。原因主要在于“指使型”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模糊、过度忽视被指使人行为违法性的独立判断以及《交通解释》的形式化适用等。针对上述司法适用与刑法谦抑性不相协调的问题,首先应该在“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入罪的要件鉴定上,适当扩大对主管及承包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以期达到抑制运输行业中的强令行为;其次是在“指使、强令”与肇事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充分适用客观归责理论,实现结果预见可能性到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重点的转向,有效限缩过失犯的成立,避免在形式化的条件说模型下结果归责;最后是将“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进一步细分为纯正和不纯正指使型,完成对不纯正指使型交通肇事行为入罪可能性的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纯正指使型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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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 被引量:57
12
作者 陈晓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9-85,共7页
无人驾驶汽车是汽车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但发生损害事故也是必然的。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运行的自主性、驾驶模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当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相关主体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 无人驾驶汽车是汽车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但发生损害事故也是必然的。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运行的自主性、驾驶模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当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相关主体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诸多龃龉,使其不具备课以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要件,这意味着对此类事故无法适用该刑罚。并且导致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其认定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这一疑难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科学技术与各类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对,理性地解决该疑难问题,为中国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和运用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特性 交通肇事罪 冲突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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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被引量:11
13
作者 石红卫 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29-32,共4页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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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被引量:7
14
作者 陈可倩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6-83,共8页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情节,有关其内涵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分歧最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应是逃避履行法律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相关法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情节,有关其内涵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分歧最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应是逃避履行法律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可以据此分为基本类型、情节加重犯类型和数罪并罚类型三种不同的类型。在这三种不同类型中,"逃逸"情节不仅具有不同的实质内容,也分别发挥着犯罪成立条件、加重处罚条件和成立数罪条件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实质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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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立法规定之学理质疑 被引量:6
15
作者 蒋慧玲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16-119,共4页
刑法133条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别加重情节,但从学理角度分析,“逃逸致人死亡”不完全吻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间接故意 刑法 “故意杀人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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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被引量:3
16
作者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 2009年第3期63-68,共6页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犯罪人 刑事责任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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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被引量:5
17
作者 陈结淼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95-99,共5页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了更好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了更好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消解学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性的纷争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问题,统一司法实践,最佳的选择是修改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在刑法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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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交通犯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康均心 赵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33-42,共10页
交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代型犯罪,海峡两岸都有明确规定。大陆刑法对交通犯罪的罪名排列较为混乱,没有区分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并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且刑罚配置单一;台湾"刑法"对交通犯罪区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就后者... 交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代型犯罪,海峡两岸都有明确规定。大陆刑法对交通犯罪的罪名排列较为混乱,没有区分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并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且刑罚配置单一;台湾"刑法"对交通犯罪区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就后者配置高于前者的法定刑,并配置罚金刑且将其升格为主刑,这些做法值得大陆研究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峡两岸 交通犯罪 立法模式 罪名体系 刑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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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被引量:3
19
作者 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8-62,共5页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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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被引量:6
20
作者 张亚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48-52,共5页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人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人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情节加重犯 危险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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