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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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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祖飞 康铭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86-500,共15页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合意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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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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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冀韬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4-70,共7页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源起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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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债再议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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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远春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7期43-48,共6页
法律生活中存在介于强制性有效债的关系和无效协议二者之间的现象,除了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债以外,民法上的债也包含自然债。基于自然债独特的民法意义,本文回溯分析了当事人协议产生自然债行为的定性,围绕行为效力层面,提出了对民事法... 法律生活中存在介于强制性有效债的关系和无效协议二者之间的现象,除了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债以外,民法上的债也包含自然债。基于自然债独特的民法意义,本文回溯分析了当事人协议产生自然债行为的定性,围绕行为效力层面,提出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新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债 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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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手犯与身份犯关系辨析——以实行行为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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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瑞华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12-16,21,共6页
亲手犯虽最初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出现,但在根本上应从犯罪的性质出发,以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定型性作为主体与行为能否分离的判断要素。亲手犯与身份犯的关系上,同一说与排斥说均有不妥之处;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作可让渡的实行行为、部分... 亲手犯虽最初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出现,但在根本上应从犯罪的性质出发,以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定型性作为主体与行为能否分离的判断要素。亲手犯与身份犯的关系上,同一说与排斥说均有不妥之处;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作可让渡的实行行为、部分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以及不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之类型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厘清身份犯与亲手犯之间的交叉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手犯 身份犯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 构成要件定型性 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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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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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颜艳 靳真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33-35,共3页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侦查程序的提前介入没有立法上的保障,法院无权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无权与侦查机关进行平等的对话和抗争。因此,从基本理念和基本结构上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反思,有...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侦查程序的提前介入没有立法上的保障,法院无权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无权与侦查机关进行平等的对话和抗争。因此,从基本理念和基本结构上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反思,有必要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保护被追诉方的权利,并赋予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的类型 侦查行为 问题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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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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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1期44-59,共16页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都一直存在,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概念及其类型、行为定性、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具有范围、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都一直存在,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概念及其类型、行为定性、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具有范围、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其类型包括无主要证据、证据相互冲突、证据分布不合理、证据仅有部分证明力、证据非以法定程序收集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是消极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和侵权行政行为。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所设定的义务无效,所赋予的权利无效,所免除的责任无效和事实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证据 证据类型 行为定性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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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法律行为效力类型的解释和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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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善长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1-77,共7页
法律行为效力类型的划分标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就实体标准而言,可以把法律行为产生的利益影响分为两类,一类是正面的利益效果,一类是负面的利益效果。据此,可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划分为有效和效力瑕疵。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类型的划分标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就实体标准而言,可以把法律行为产生的利益影响分为两类,一类是正面的利益效果,一类是负面的利益效果。据此,可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划分为有效和效力瑕疵。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区分为无效和可撤销。就程序层面而论,依据法律行为是否满足法律或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力设置的特别限制条件,可将法律行为效力区分为生效、未生效和不生效,此类法律行为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应将“条件”和“期限”扩充解释为“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纳入附条件法律行为中,以及将遗嘱行为纳入附期限法律行为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效力类型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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