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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认定的版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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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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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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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5-1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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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和基础,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数据信息分析场景,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制度选择。从立法体例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有“因素主义”与“类型主义”之别,但现代各国大抵倾向于概括式规定(三步检验法)+列举式规定(类型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在大数据时代,美国、日本与欧盟的立法动向和司法活动,对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政策立场。中国著作权法尚不能为数据训练提供侵权豁免,未来修法有必要进行规则补充和完善,即增设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类型,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后果”的合理性要素,建构数据库许可交易、权利保留、数据信息披露、适当补偿等辅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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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输入
合理使用
因素主义
要素主义
辅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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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input
fair use
factorism
typism
auxiliary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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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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