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案例群”归纳法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被引量:8
1
作者 田辰 吴白丁 《竞争政策研究》 2016年第4期31-41,共11页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建议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逐步归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群"...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建议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逐步归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群",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更加准确。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的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第13条正是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大量案例所涉行为的归纳与回应;而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案例群"归纳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结合适用依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和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群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下载PDF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研究综述 被引量:5
2
作者 卢安文 孔德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96-102,共7页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腾讯等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逐渐成为当前的支柱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多采取跨领域的方式展开竞争。在跨领域竞争的过程中,部分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利益,影响了行业...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腾讯等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逐渐成为当前的支柱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多采取跨领域的方式展开竞争。在跨领域竞争的过程中,部分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利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的情况,梳理了当前国内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相关文献,给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定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特点、表现形式、成因与管制现状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文献梳理和文献述评,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展望与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不正当竞争 定义 表现形式 成因 管制
下载PDF
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 被引量:4
3
作者 廖怀学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4期83-92,共10页
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从社交媒体、在线娱乐、新闻门户等内容产业,到数据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应用商店、输入法等工具应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竞争都异常激烈,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内容产业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的新领域,数... 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从社交媒体、在线娱乐、新闻门户等内容产业,到数据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应用商店、输入法等工具应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竞争都异常激烈,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内容产业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的新领域,数据不正当竞争大量爆发,流量入口是手机厂商的必争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际,明确"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其出台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通过对近六年全国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发现,预计未来两年将会迎来行为保全案例爆发的高峰,互联网产业涉及行为保全案例最多,互联网竞争模式演化导致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行为保全比例持续增高。未来,建议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修改完善时扩大对数字内容产业的适用范围,统一"胜诉可能性"标准,有效衔接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提高互联网产业的司法保护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保全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内容产业 数据竞争 实证分析
下载PDF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热的冷思考
4
作者 丁杰 《天津法学》 2015年第2期42-47,共6页
最近引发热议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源于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判决,由北京高院石必胜法官提出。2015年2月,最高院驳回了奇虎360的再审请求,并认可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而学界对于该原则... 最近引发热议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源于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判决,由北京高院石必胜法官提出。2015年2月,最高院驳回了奇虎360的再审请求,并认可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而学界对于该原则仍提出了反对意见。从互联网行业中竞争的现状出发,分析该领域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并探讨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态势。根据整理的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衍生出来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明晰公共利益和竞争秩序原则多发的原因,希冀能够实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互联网行业 不正当竞争 基本原则
下载PDF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
5
作者 郑晓晶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57-160,共4页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并不能对现实中各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囊括,实践中依据第12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判断时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应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 经营者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下载PDF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以72个裁定书为样本
6
作者 叶明 潘婧懿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5期71-81,共11页
本文以72个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为研究样本,发现管辖权异议案件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例较大,而且管辖权异议失败率很高。其主要源于有关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复杂,原告有较多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而且法... 本文以72个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为研究样本,发现管辖权异议案件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例较大,而且管辖权异议失败率很高。其主要源于有关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复杂,原告有较多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而且法院仅依据形式审查确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的价值在于重新平衡管辖制度设计中原被告的诉讼利益,需要慎重考虑。将发现侵权行为计算机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平衡原被告的诉讼优势,必要时对管辖权异议失败的被告课以一定的处罚可以遏制恶意管辖权异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信息网络侵权 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
下载PDF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应用
7
作者 王梓棋 《科教文汇》 2018年第21期36-37,共2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颁布这些年来,主要适用的是现实的市场经济,在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互联网行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要求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于互联网行业就很有必要。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颁布这些年来,主要适用的是现实的市场经济,在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互联网行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要求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于互联网行业就很有必要。通过探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行业应用的可行性,提出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于互联网行业的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行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用可行性
下载PDF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软法规制——兼论软法规制与硬法规制的耦合 被引量:12
8
作者 陈耿华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5-24,34,共11页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硬法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面临挑战与困境,而软法在治理此类行为中的独特作用却未获足够重视。事实上,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软法规制效率高,凸显民主性和灵活性,也契...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硬法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面临挑战与困境,而软法在治理此类行为中的独特作用却未获足够重视。事实上,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软法规制效率高,凸显民主性和灵活性,也契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性,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行业自律规范可作为非正式的法源而被直接援引并作为发现、认定行业公认商业道德及行为标准的渊源。此外,单一的硬法抑或软法规制皆无法独立完成治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务,唯有软法和硬法相耦合的规制理路才能满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硬法 软法 行业自律规范 商业道德
原文传递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研究 被引量:18
9
作者 吴太轩 史欣媛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2-30,共9页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已无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大背景下,商业道德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抽象的商业道德具体化,当前法官普遍适用既有的行业规则或创设"非公益必要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已无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大背景下,商业道德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抽象的商业道德具体化,当前法官普遍适用既有的行业规则或创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来认定商业道德。但是,法官未对援引的行业规则加以分析,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不仅"公益"内涵模糊,且因未提及主观"恶意"而有悖相关法规之规定,这使得当前认定商业道德的规则饱受诟病。行业规则惟有在具有市场合理性,且行为违反的是行业规则的禁止性规定时,方可认定商业道德。此外,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应明晰"公益"之内涵,且强调"恶意"为其适用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 行业规则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