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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Registration Validity Doctrine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1
作者 Wenli YU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13年第1期79-82,共4页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gistration and right change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Property Law. Land registration involves functions of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It is partial to onl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gistration and right change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Property Law. Land registration involves functions of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It is partial to only considering private rights dimension when deciding whether registration validity doctrine or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doctrine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housing land use right. Compilation of land us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of land use control and promotion of arrangement project in rural residential area all rely on sound and complete housing land registration data. To clarify housing land right adscription, eliminate hidden troubles causing housing land dispute and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countryside can never be achieved without housing land registration data. To carry out registration validity doctrine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can effectively guide farmers' registration behavior and thus build a perfect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fter the cross-village and even cross-town arrangement in rural residential areas, rural acquaintance society has transformed into semi-acquaintance society and even stranger society. Therefore, housing land use right commending its existence with registration in public form has been a necessary choice in legisl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HOUSING LAND use right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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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ication and System Arrangement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Comments on Article No. 127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2
作者 Li Yan Ge Hongqua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9年第2期1-20,共20页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P. R. China,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changed from real rights to non-real rights. Article No. 127 thereof does not clarify ...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P. R. China,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changed from real rights to non-real rights. Article No. 127 thereof does not clarify the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after all, and the place where virtual property is put in the "Civil Rights" chapter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makes the concept even more complex and confusing. The "relationships paradigm"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does not have a definite classification criterion, nor stands opposite to the "rights paradigm."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ways to justify the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real right" under the "rights paradigm" protection, namely, essentialism and consequentialism. The former resulted from utilizing features in a demonstration and identifying disposal rights with real rights, while the latter resulted from adherence to the dichotomy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comprising real rights and credit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rceny in Criminal Law and virtual property insurance in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is irrelevant to creditor's rights.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be defined as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o that it can be included in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The uniqueness of virtual property is enough to become an object of emerging civil rights;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as a superordinate theoretical concept cannot reflect the essenc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legislative fram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be comprised of the subject, object, exercise, publication and change of the r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IRTUAL PROPERTY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real right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creditor's right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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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如其分体验问卷修订版测评临床和社区人群的效度和信度
3
作者 杨丽娟 陈达宁 +2 位作者 张晓东 李占江 杨祥云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25-331,共7页
目的:检验不恰如其分体验问卷修订版(NJRE-Q-R)在中国临床和社区人群的效度和信度。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诊断标准,选取北京安定医院门诊强迫障碍、抑郁症、焦虑障碍患者共238例,社区招募正常对照201例,用耶鲁-... 目的:检验不恰如其分体验问卷修订版(NJRE-Q-R)在中国临床和社区人群的效度和信度。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诊断标准,选取北京安定医院门诊强迫障碍、抑郁症、焦虑障碍患者共238例,社区招募正常对照201例,用耶鲁-布朗强迫量表、NJRE-Q-R、贝克抑郁量表、贝克焦虑量表分别评估强迫症状、不恰如其分体验及抑郁焦虑情绪。用探索性因素分析、验证性因素分析检验效度,Cronbachα系数检验信度。结果:探索性因素分析显示NJRE-Q-R中的种类量表可分为3个维度,NJRE-Q-R中的严重程度量表单维结构良好;验证性因素分析示NJRE-Q-R种类量表及严重程度量表结构模型拟合良好(χ^(2)/df=1.66,CFI=0.95,RMSEA=0.06;χ^(2)/df=2.71,CFI=0.92,RMSEA=0.11);NJRE-Q-R种类量表及严重程度量表的Cronbachα系数为分别为0.73,0.96。结论:不恰如其分体验问卷修订版在临床和社区人群中具有较好的效度和信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恰如其分体验 效度 信度 强迫障碍 心理测量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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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 被引量:2
4
作者 张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6-46,共11页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于登记时产生。继承发生时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取得居住权本身。应尊重债权形式主义及区分原则,并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无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登记对于居住权人都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继承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冲突,遗产管理人是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适格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类型化 遗嘱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宣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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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厘清
5
作者 敬力嘉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84,共16页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 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正确认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观的权属配置视角存在欠缺,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诸多障碍。在个人数据流通的现实场景中,应承认本罪的行为对象包含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基于本罪保护法益的确立依据,即行为对象的社会属性,行为内容的场景属性与危害后果的多元属性,应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确立为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其支配主体、法益内容与法益属性均应遵循场景化判断标准。以此为指导,可明确本罪行为不法的动态判断机制,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不法与本罪刑事不法,以及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标准,将个人数据关联主体权益妥善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个人数据 信息专有权法益 场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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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的非典型性担保权——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修改建议
6
作者 卢雄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22,共10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无法解释物上代位规则的插入应用问题。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担...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无法解释物上代位规则的插入应用问题。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担保权利。此种担保权利权仅具有债权性质,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与对物的追及效力。此项担保权利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担保权类型均有所不同,应认定为非典型担保权。其基本构造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仍为抵押人所有的现存担保物,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债权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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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研究 被引量:3
7
作者 蒋月 陈璐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3-104,共12页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源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配偶或者原配偶任何一方单方意思不会导致财产共有关系变更或消灭。夫妻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请求权宜归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只有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时,配偶才有权请求分割。该请求权的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源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配偶或者原配偶任何一方单方意思不会导致财产共有关系变更或消灭。夫妻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请求权宜归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只有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时,配偶才有权请求分割。该请求权的行使,除例外情形,一般无关除斥期间。夫妻之间发生重大财产利益冲突时,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支持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婚内分割的实质正当性。立法宜将夫妻一方负担巨额个人债务或者陷于破产等增设为婚内分割的法定事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有别,夫妻或原配偶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共同财产分割结果,但该分割结果不约束不知情又不同意的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请求权 分割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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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房地产权分离原则”和“房地交易一体原则”的区分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8
作者 杨述兴 刘佳玲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16-123,共8页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我们应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而不是产权分离原则去判断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农村住宅,也包括宅基地。我国法律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农村住宅买受人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会导致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权分离 房地交易一体 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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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一般债权人的司法救济——152号指导案例评析
9
作者 王娣 王蛮 《天津法学》 2023年第2期31-42,共12页
不同于传统观点,15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出,一般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一般债权人基于查封就查封标的享有的具体受偿权益和保存权益可以支撑其成为既有诉讼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权益受到既有诉... 不同于传统观点,15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出,一般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一般债权人基于查封就查封标的享有的具体受偿权益和保存权益可以支撑其成为既有诉讼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权益受到既有诉讼之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既判力或权利证书效力影响时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适用的撤销客体不同。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制度化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制度完善的首要步骤,我国应当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既判力 权利证书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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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 被引量:5
10
作者 綦磊 李建喆 《中国土地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3-42,共10页
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提供确定性指引。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集体... 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提供确定性指引。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兼具社会资源、集体所有、财产三重属性,释明和设置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保障农民集体和成员利益、比例原则三项准则。研究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因违反特定规划、未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而全部或部分无效。农民集体决议规则、地方政府同意规则、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 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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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背景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兼谈《仲裁法》的修改 被引量:2
11
作者 南迪 《南大法学》 2023年第4期154-169,共16页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程序法契约属性,真正利益第三人对基础合同权利的承认,不能当然地涵盖仲裁条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一方面,利益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这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对合同享有请求权的特定第三人,也符合基础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和期待。因此,确立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路径选择上,个案解释使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权利成为不确定性权利,无法满足其对法律明确统一的需求。建议把握此次《仲裁法》修改契机,借鉴比较法经验并结合我国修法实践,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使仲裁条款在真正利益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对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益第三人 仲裁协议 程序权利 效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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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激励下多停车场共享泊位竞价有效权分配算法
12
作者 高良鹏 郑乐 +2 位作者 简文良 马新卫 季彦婕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6-184,214,共10页
为保障弹性停车激励机制运营效益,引入排队论中的多级库存管理模式,将多个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共享过程转化为竞价有效权在不同停车场间的周转传递过程,本文提出基于Jackson网络的泊位共享竞价有效权分配算法,通过将竞价有效权在各区域停... 为保障弹性停车激励机制运营效益,引入排队论中的多级库存管理模式,将多个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共享过程转化为竞价有效权在不同停车场间的周转传递过程,本文提出基于Jackson网络的泊位共享竞价有效权分配算法,通过将竞价有效权在各区域停车场的路由选择决策表征为初步判定与二次调整两个阶段,推导其分配过程中有效泊位数稳态分布解及其约束条件,并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例,探究外部停车需求演化下各子区域停车场的最优分配结果。研究表明:基于Jackson网络的竞价有效权分配算法能使不同子区域停车场在联动运营共享停车政策时,根据外部停车需求与自有共享泊位计算最优的竞价有效权分配数。若各子区域共享泊位配置充足,竞价有效权将按照需求优先级分配予中心区域的停车场,使整体泊位占有率维持在[0.65,0.80]区间;随着泊位不断消耗,当各子区域停车场有效泊位数低于设定阈值时,竞价有效权在路由选择决策下将得到应急补充,使停车场的泊位占有率维持在[0.90,1.00]的高位区间,实现在避免共享泊位出现过饱和状态的同时,减少停车场因空置多余泊位所支付的额外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交通 竞价有效权 Jackson网络 共享停车 弹性激励 分配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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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人格尊严权利态度问卷的编制
13
作者 王俊儒 郑淑杰 +1 位作者 张明浩 陈建文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538-1543,共6页
目的:编制中学生人格尊严权利态度问卷并检验其信效度。方法:通过专家讨论、文献分析及对中学生的预测查,形成初始问卷;选取295名(样本1)中学生进行项目分析和探索性因素分析,选取213名(样本2)中学生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和信效度检验,形... 目的:编制中学生人格尊严权利态度问卷并检验其信效度。方法:通过专家讨论、文献分析及对中学生的预测查,形成初始问卷;选取295名(样本1)中学生进行项目分析和探索性因素分析,选取213名(样本2)中学生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和信效度检验,形成正式问卷。结果:人格尊严权利态度问卷包括人格尊严权利认知、人格尊严权利情感和人格尊严权利行为倾向3个维度,共20道题。总问卷和各分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半信度在0.776~0.915。验证性因素分析表明三因素模型拟合良好(χ^(2)/df=1.95,RMSEA=0.067,CFI=0.915,TLI=0.904,GFI=0.852);区分效度检验显示,3个维度之间显著相关(r=0.123~0.149,P<0.001),且均小于所对应的平均方差提取量(AVE)的平方根;聚敛效度检验显示,各题项的因子载荷均在0.541~0.855,AVE均在0.457~0.598且组合信度(CR)均大于0.80。结论:本研究编制的中学生人格尊严权利态度问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可以作为测量中学生人格尊严权利态度的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学生 人格尊严权利态度 信度 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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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衔接下的不动产物权分割
14
作者 石一峰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4-54,157,158,共13页
不动产物权分割是涉及公法与私法等多重维度的复杂法学问题。其中,分割协议行为虽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私法行为,但因均涉及宗地使用权分割而会受到公法上审批行为的影响。在公法面向上,审批主体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询城... 不动产物权分割是涉及公法与私法等多重维度的复杂法学问题。其中,分割协议行为虽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私法行为,但因均涉及宗地使用权分割而会受到公法上审批行为的影响。在公法面向上,审批主体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询城乡规划、住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一份审批文件,以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应当参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从分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明确分割与转让的要求。同时,审批行为性质为具备外部性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允许权利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救济。在私法面向上,审批行为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分割协议的效力。未经审批或审批不能情形下,分割转让协议效力不受影响,但协议本身将陷入履行障碍。当事人可通过违约救济或解除合同等妥善分配风险和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分割 审批行为 协议效力 交叉视角 复杂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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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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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伟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240-254,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406条的立法目的和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过度保护了抵押权人利益,致使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债权约定不能限制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权益位阶远低于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并不具有登记能力。因而,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经登记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应作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追及效力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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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alidation study of southern China for European prediction model about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for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cardiomyopathy
16
作者 骆溢驹 刘方舟 +9 位作者 陈欣 刘洋 张黔桓 邓海 张玉华 姜风雨 陈子恩 薛玉梅 吴书林 廖洪涛 《South China Journal of Cardiology》 CAS 2023年第1期1-7,共7页
Background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lasia/cardiomyopathy is an inherited cardiomyopathy.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 was devised a new prediction model to estimate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and guide decis... Background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lasia/cardiomyopathy is an inherited cardiomyopathy.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 was devised a new prediction model to estimate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and guide decisions regarding primary prevention ICDs.This paper aimed to conduct external validation of European prediction model in the South China.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uropean prediction model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cardiomyopathy external va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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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保护病人权利的道德行为量表的汉化及信效度检验
17
作者 曾瑜婷 谭明杨 +1 位作者 李红玉 和欢 《护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2期4085-4089,共5页
目的:汉化护士保护病人权利的道德行为量表(NEBPPR),检验其在中国临床护士中的信度和效度。方法:基于Brislin翻译模型对NEBPPR进行翻译,通过文化调适、预调查形成中文版NEBPPR。采用便利抽样法,于2023年3月—4月选取锦州市、沈阳市和葫... 目的:汉化护士保护病人权利的道德行为量表(NEBPPR),检验其在中国临床护士中的信度和效度。方法:基于Brislin翻译模型对NEBPPR进行翻译,通过文化调适、预调查形成中文版NEBPPR。采用便利抽样法,于2023年3月—4月选取锦州市、沈阳市和葫芦岛市3所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护士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调查,检验量表信效度。结果:中文版NEBPPR由5个维度、共28个条目构成。中文版NEBPPR的条目水平内容效度指数(I-CVI)为0.852~1.000,平均量表水平的内容效度指数(S-CVI/Ave)为0.937;探索性因子分析共提取5个特征值>1的公因子,累积方差贡献率为63.701%;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卡方自由度比(χ^(2)/ν)=1.699,均方根误差(RMR)=0.045,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0.058,比较拟合优度指数(CFI)=0.936,非规范拟合指数(TLI)=0.929,递增拟合指数(IFI)=0.937,模型拟合度良好;量表5个维度的平均提取方差值(AVE)均>0.45,组合信度(CR)均>0.7,在可接受标准范围;其Cronbach′s α系数为0.920,重测信度为0.792,折半信度为0.811。结论:中文版NEBPPR具有较好的信度、效度,可作为评估我国护士保护病人权利道德行为的有效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护士 病人权利 道德行为 汉化 信度 效度 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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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信托的效力
18
作者 崔鸿鸣 刘世瑜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99-106,143,144,共10页
我国现有立法未能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通过对遗嘱信托效力与有关遗产法律规范间关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遗嘱信托在遗嘱有效设立时生效,二者在效力形式要求上存在错位。遗嘱信托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委托人死亡时信托... 我国现有立法未能明确遗嘱信托的效力,通过对遗嘱信托效力与有关遗产法律规范间关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遗嘱信托在遗嘱有效设立时生效,二者在效力形式要求上存在错位。遗嘱信托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处转移至遗产继受人共同体;第二个阶段中,信托财产债务清算完成后,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须以承诺信托为前提,在满足法律关于财产转移要求时起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效果。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享有状态不属于共同共有,而是一种存在物上对人负担的类共同共有。侵害委托人债权人债权、必留份和胎儿应继份的遗嘱信托并非当然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效力 共同共有 债权人撤销权 必留份 胎儿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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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更路簿的国际法证据问题研究
19
作者 郑坚铭 李永 《南海学刊》 2023年第5期107-116,共10页
南海更路簿是世世代代海南渔民集体创作的南海航海指南,反映了我国人民长期耕作南海的悠久历史。南海更路簿以其外化载体的真实性以及记载内容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具备完整的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南海更路簿通过发现、命名等方式,清楚地... 南海更路簿是世世代代海南渔民集体创作的南海航海指南,反映了我国人民长期耕作南海的悠久历史。南海更路簿以其外化载体的真实性以及记载内容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具备完整的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南海更路簿通过发现、命名等方式,清楚地记载了海南渔民在南海长期的渔业生产活动中,对南海各岛礁有效占领的范围以及长期占领的延续性,进而切实地证明了我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南海更路簿从来源属性而言属于私人行为证据,从产生时间而言属于历史证据,从记载内容而言属于广义地图类证据,南海更路簿基于其不同的证据面向具有多维化的国际证据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更路簿 原始性权利 历史证据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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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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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0-107,共8页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债权 涉他性效力 权利公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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