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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主义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类型化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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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5-59,共15页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 纵向垄断协议 实质主义 类型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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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省思和调适:基于成本框架的分析 被引量:1
2
作者 冉隆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03-114,共12页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依循“原则禁止+双阶抗辩”的规制逻辑。在成本框架下,这一规制逻辑兼具信息成本移转和错误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然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成本框架既存在“双阶抗辩”应用难度较大的显性失灵,信息成...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依循“原则禁止+双阶抗辩”的规制逻辑。在成本框架下,这一规制逻辑兼具信息成本移转和错误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然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成本框架既存在“双阶抗辩”应用难度较大的显性失灵,信息成本移转也引发了道德风险和“涅槃谬误”的隐性失灵。基于信息成本移转与错误成本控制之权衡,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成本框架调整的“较优解”应是在肯认“原则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实质化应用适当补强“双阶抗辩”的错误成本控制功能;“次优解”则是回归具体个案的事实考察,以期充分控制错误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信息成本 错误成本 双阶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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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认定问题及新《反垄断法》适用——基于26份司法判决数据的可视化分析
3
作者 马栋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41-59,共19页
纵向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对我国所有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实践虽有发展,但是呈现案件规模小、审理周期长、涉案协议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比例低等特点,这与部... 纵向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对我国所有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实践虽有发展,但是呈现案件规模小、审理周期长、涉案协议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比例低等特点,这与部分法院适用“合理原则”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存在密切关系。2022年我国《反垄断法》首次修订,虽然进一步细化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明确了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竞争效果抗辩路径。但是,对于法院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分析和认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模糊。因此,宜通过司法数据分析,多视角多维度对当事人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诉讼情况和法院裁判说理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阐明我国法院审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存在的问题,并在新《反垄断法》背景下对纵向垄断协议案件的司法分析路径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司法数据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驱动司法决策升级,完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审判,促使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形成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司法数据分析 合理原则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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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
4
作者 焦海涛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154,共13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并损害整体竞争秩序时,才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主要是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造成排斥效果、削弱交易相对人参与下游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引发共谋效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垄断行为损害理论的吻合,使得反垄断法更适合用来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可用于规制大多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未达到或难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可借助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来“兜底”。反垄断法中的现有制度已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提供了较充分的规范依据,另行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论是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必要性都不大。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似便利执法,实际上更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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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模式下P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对策 被引量:2
5
作者 吴太轩 张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3年第9期114-124,共11页
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方与品牌方达成的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会产生减损市场竞争、裹挟品牌方经济自主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效应。职是之故,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直播带货模式PMFN条... 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方与品牌方达成的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会产生减损市场竞争、裹挟品牌方经济自主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效应。职是之故,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直播带货模式PMFN条款存在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条可选规制路径。若选择纵向垄断协议这一规制路径,宜参考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更新代理人独立性判断标准以应对“代理例外”原则可能带来的规制障碍。若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制路径,针对其相关市场界定难题,首先须以获利来源、交互密切程度、争议发生领域为标准确定需求主体,其次宜分析复合型需求的分离可行性以明确基准需求,最后再展开需求替代性分析以明晰相关产品市场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最惠国条款 直播带货 纵向垄断协议 代理例外 相关产品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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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路径探究
6
作者 杨辉 卞小武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51-61,共11页
纵向非价格限制历来是反垄断规制的难点,若仅依靠《反垄断法》体系进行规制,只能援引第1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兜底条款和第22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条文的模糊造成执法的疏漏,导致司法的缺位。在此情形下,纵向非价格限制因存在双方协议... 纵向非价格限制历来是反垄断规制的难点,若仅依靠《反垄断法》体系进行规制,只能援引第1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兜底条款和第22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条文的模糊造成执法的疏漏,导致司法的缺位。在此情形下,纵向非价格限制因存在双方协议,出现“搭便车”现象,可能诉诸民事或反不正当竞争方向的规制路径。所以,面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难题,有效的解决之道是结合限制行为的自身特点,分析不同路径的规制原理,进而构建起纵向非价格限制的多元规制格局。具体可以借助经济学思维,既对反垄断规制进行改进,同时厘清其他规制路径的裁判理念,使其能在个案中体现反垄断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非价格限制 反垄断规制 兜底条款 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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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行业反垄断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17份行政处罚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7
作者 李希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58-67,共10页
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 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的总体思路。对于形式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案件,适用单独滥用规则进行违法判断。对于形式上存在多个经营者的案件,先适用单一实体规则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适用单独滥用规则,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则依据主体之间的横纵关系进行判断,横向关系遵循横向协议、横向协同和共同滥用的适法顺序,纵向关系则重点分析上下游主体的主观恶性和垄断利益流向。对于实质上存在多个横纵经营者的案件,分别依据前述规则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完善上,通过激活纵向协议的事前审查、明晰单一实体的认定要件、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以及推进反垄断合规的预防机制,构建起有效的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 反垄断 法律适用 单一主体 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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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类型化配置 被引量:1
8
作者 杨一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9-89,共11页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准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层面均未得到回应,以致执法实践中呈现出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分析缺位的态势。交易相对人与经营者同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但二者在个案中发挥的客观作用与参与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所区别,在应责性和责任承担的严厉程度上应当有所体现。就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而言,应当以“客观作用+主观心理”作为其类型化的标准,由此划分为共同主导型交易相对人、辅助型交易相对人和胁从型交易相对人,并以此为基础考察竞争损害程度、获益情况、支付能力等因素,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全面、有效地规制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交易相对人 类型化 控制手段 行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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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特许经营模式中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9
作者 裴轶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29-36,62,共9页
单纯的纵向垄断协议,本身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可能损害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于纯纵向垄断协议实际常怀宽容态度。但其中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作为非常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在各国竞争法的规定中多呈负面评价而被禁止。然而在特许经营... 单纯的纵向垄断协议,本身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可能损害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于纯纵向垄断协议实际常怀宽容态度。但其中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作为非常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在各国竞争法的规定中多呈负面评价而被禁止。然而在特许经营模式中,该行为长期合法存在,目的在于维持其中可能产生的效率,这种情况在数字特许经营中更为常见。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于其中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规定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都有大幅修改,明确提供了企业合理抗辩的理由并附加“安全港”规则,对于此后中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以及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垄断分析都有明显的态度转变,此次修订既关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可能产生的创新和效率结果,尊重企业的效率抗辩,也着力避免企业借效率抗辩而规避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转售价格维持 特许加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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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安全港制度适用行为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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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颖 郭学兰 《天津法学》 2023年第4期52-60,共9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立法目标,此举回应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立法目标,此举回应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安全港制度的设立更是提升了执法效率,给经营者提供有效的市场预期,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法明确规定安全港制度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则是禁止适用,明晰安全港制度适用的行为类型对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港 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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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理论与案例考察 被引量:24
11
作者 许光耀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13,共11页
与其他垄断协议一样,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分析也须经过两个步骤: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上,不能只看其对品牌内部竞争所产生的纵向限制,还需证明这种纵向限制有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的可能性;在豁免条件的考察上,需关注其能否产生&... 与其他垄断协议一样,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分析也须经过两个步骤: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上,不能只看其对品牌内部竞争所产生的纵向限制,还需证明这种纵向限制有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的可能性;在豁免条件的考察上,需关注其能否产生"激励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促销服务"的效率。我国已有的纵向价格限制案件的处理中,往往直接将其纵向效果作为认定垄断协议的依据,因而未能为其处理结果提供正确的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限制 转售价格限制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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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12
作者 张晨颖 李希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3,共17页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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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销协议的垄断传导及其规制 被引量:4
13
作者 刘乃梁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5-104,共10页
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汽车分销协议既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类型之一,又是处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削弱竞争矛盾之中的经济学命题。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发展受制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具有鲜明的、多层次的反竞... 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汽车分销协议既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类型之一,又是处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削弱竞争矛盾之中的经济学命题。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发展受制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具有鲜明的、多层次的反竞争经济效果。《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使得《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导向下的诸多行为具备了违法性特征。汽车分销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应当在借鉴欧美规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纵向垄断规制,塑造多元市场主体,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促进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分销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消费者福利 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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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8
14
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困境。《反垄断法》应明确引入禁止服务提供型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互补。适用合理原则,将市场封锁度作为认定协议违法的决定性因素,并根据电商平台市场力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相应调整认定市场封锁度的具体标准。在设置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时,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限于电商平台,秉持谦抑态度,尽量从宣告协议无效或限制协议有效期限的私法角度制止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市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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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被引量:11
15
作者 张骏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38-42,49,共6页
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这种规定大致符合我国的国情,顺应了国际潮流。但是其中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第14条授权条款不明,司法审查存有障碍,以及第15条豁免标准不全面,容易产生歧义。更为重要的是,... 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这种规定大致符合我国的国情,顺应了国际潮流。但是其中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第14条授权条款不明,司法审查存有障碍,以及第15条豁免标准不全面,容易产生歧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规制方式形成了反垄断双语,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需在后续的反垄断立法中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纵向垄断协议 豁免 本身违法规则 合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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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商品转售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以“奔驰重罚案”为例 被引量:4
16
作者 叶明 宋琳 《竞争政策研究》 2015年第1期106-114,共9页
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一直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焦点问题。"奔驰重罚案"的尘埃落定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的再次积累。鉴于此类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本身不具备豁免性质,借鉴欧盟竞争立法模式,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直接对其违法性... 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一直是反垄断法规制的焦点问题。"奔驰重罚案"的尘埃落定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的再次积累。鉴于此类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本身不具备豁免性质,借鉴欧盟竞争立法模式,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直接对其违法性进行认定才是应有之义。通过明确行政处罚标准、民事惩罚性损害赔偿、刑罚条款以及不同类型责任配置的法律责任,可以对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实现合理和有效规制。这对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执法相关理论、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以及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商品转售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 最低转售价格 违法性认定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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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7
17
作者 丁茂中 《竞争政策研究》 2019年第2期5-14,共10页
当经营者实施的是维持转售价格以外的行为时,仅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们通常难以对之进行作出精确的定性。若要精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就必须另外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而这必将产生诸多的逻辑分裂问题... 当经营者实施的是维持转售价格以外的行为时,仅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们通常难以对之进行作出精确的定性。若要精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就必须另外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而这必将产生诸多的逻辑分裂问题。即便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忽视潜在的逻辑分裂问题,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来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依旧面临更为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就国内外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非常有限,我们很难进行精确的范围缩减与目标定位。因此,在《反垄断法》必须存有类似兜底条款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对此应当最大限度的秉持谦抑性。即使是确实需要依法进行规制适用,也应当在通过发布指南对此作出非常明确的指引前提下才适宜进行个案查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 适用困境 困境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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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茅台、五粮液案看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4
18
作者 杨莉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77-81,共5页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美国对其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007年Leegin案判决之后,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转而适用合理原则,但实践中多数州以及一些学者都对该做法持有异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严格禁止最低转...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美国对其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007年Leegin案判决之后,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转而适用合理原则,但实践中多数州以及一些学者都对该做法持有异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似乎我国对其倾向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茅台、五粮液案又从实践中印证了此种态度,与"锐邦诉强生公司案"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反垄断法传统的国家来说,在借鉴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经验时,不仅要注意最新适用原则的转变,更要仔细甄别具体实施效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做出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反垄断法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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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认定方法 被引量:1
19
作者 高炳巡 陈承 张光辉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116-119,共4页
近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对国内纵向垄断协议作出了调查并开出了巨额罚单,从2013年的"茅台案""洋奶粉垄断案"到如今沸沸扬扬的"奥迪罚单或达18亿,创中国反纵向垄断罚金最高纪录"的推测。纵向垄断协议引起了... 近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对国内纵向垄断协议作出了调查并开出了巨额罚单,从2013年的"茅台案""洋奶粉垄断案"到如今沸沸扬扬的"奥迪罚单或达18亿,创中国反纵向垄断罚金最高纪录"的推测。纵向垄断协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纵向垄断协议的核心问题"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也成为经济法的研究热点,从中国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作为切入点,以中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强生案为例深入剖析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认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认定方法 强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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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研究的反垄断法教学——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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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骏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35-41,共7页
反垄断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传统的知识讲授较为枯燥,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反垄断法案例教学,比如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执法案例,通过个案展示、类案分析、中外案例对比的层层推进,学生可以由浅入深,掌握相关制度的基本法... 反垄断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传统的知识讲授较为枯燥,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反垄断法案例教学,比如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执法案例,通过个案展示、类案分析、中外案例对比的层层推进,学生可以由浅入深,掌握相关制度的基本法理、立法规定及其背后的经济社会规律等内容。此外,反垄断法案例教学还是连接教学与科研的关键节点,教师从课堂教学中得出的启发,可以促使自身更为深入地研究问题。可以说,反垄断法案例教学能够实现教学相长,既能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也能让教师不再局限于传授基础知识,而是深入法律实施领域,发现问题、找寻答案,进而做出理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教学 反垄断法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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