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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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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想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90-99,共10页
具身人工智能可以主动收集信息、调整行为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并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进行学习,通过“思想”与“身体”的协同,在“体验”中提升“创造”的能力。基于人工智能工具主义观,具身人工智能尽管具备了技术上的... 具身人工智能可以主动收集信息、调整行为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并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进行学习,通过“思想”与“身体”的协同,在“体验”中提升“创造”的能力。基于人工智能工具主义观,具身人工智能尽管具备了技术上的显著优势,仍然难以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获得主体资格,但如果忽视具身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创作形态变革,否定其内容生成行为的创作属性,将导致著作权中创作标准的失序。对此,应当对权利主体与创造主体予以区分,以作品中心主义理论以及具身认知为正当性锚点,完善具身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二元作者结构,建构委托关系下的具身人工智能开发者权利归属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身人工智能 作品中心主义 涌现 二元作者 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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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归属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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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奔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41-55,共15页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创作 算法创作物 可版权性 作品独创性 读者中心主义 机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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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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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20-46,共27页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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