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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倍工资制度的限缩适用
1
作者 涂富秀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4-102,共9页
《劳动合同法》创设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制度。由于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认定标准等适用规则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争议,也导致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规避制度适用和劳动者滥诉等现象。为此,... 《劳动合同法》创设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制度。由于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认定标准等适用规则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争议,也导致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规避制度适用和劳动者滥诉等现象。为此,司法机关通过对归责原则、保护模式、书面形式的重新阐释限缩二倍工资制度适用范围。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当回应劳动者分层的现实,限制强势劳动者的请求权,具体路径包括:区分管制与自治的调控对象,形成集体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关系的体系化调整;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纳入责任要件,增设免责事由,引入小微企业豁免制度;确立赔偿金最高为工资二倍的弹性倍数模式,并实行限高封顶制度;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倍工资 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分层 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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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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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玉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07-112,共6页
劳动合同的本质特性决定书面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是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合... 劳动合同的本质特性决定书面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是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合同具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的法律规定做出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 诺成性合同 意思自治 订约主体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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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立法——试评劳动合同效力规则 被引量:5
3
作者 张妮 陶丽琴 《行政与法》 2008年第5期70-73,共4页
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与评价,必须要以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为逻辑起点。与民事合同比较,劳动合同具有主体不平等、内容不完全、功能关系性、形式附合性和利益外部性的特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有成功也有不足。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合同效力 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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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之诉讼时效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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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44-47,共4页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其基本法理,可以认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其基本法理,可以认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也可以认定加倍支付的"工资"即为劳动报酬,诉讼时效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符合我国劳动立法的目的和基本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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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则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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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良军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83-87,共5页
《劳动合同法》设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对劳动关系的举证能力。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了劳动者的不诚信,容易引发道德风... 《劳动合同法》设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对劳动关系的举证能力。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了劳动者的不诚信,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应在司法中对该规则予以矫正,重新确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规则,以维护劳资关系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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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法学分析
6
作者 胡玉浪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54-56,共3页
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但是当事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随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概念的区分,劳动关系多种证明手段的运用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形... 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但是当事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随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概念的区分,劳动关系多种证明手段的运用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力度将趋于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 管理性强制规定 强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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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签订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的困境及对策
7
作者 陈元庆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2-46,共5页
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重要证据支撑,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六载有余,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依旧不高,以及不合法合同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 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重要证据支撑,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六载有余,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依旧不高,以及不合法合同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督促用人单位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加大劳动监察和惩处力度,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教育培训,真正落实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工 书面劳动合同 强制签订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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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薪罚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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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辉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95-97,共3页
文章从立法目的、诚信原则、缔约过失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劳动合同法》新创制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薪罚则"制度,并就审判实务中具体适用"双薪罚则"进行了研讨,以期对衡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 文章从立法目的、诚信原则、缔约过失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劳动合同法》新创制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薪罚则"制度,并就审判实务中具体适用"双薪罚则"进行了研讨,以期对衡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 双薪罚则 诚信原则 过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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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二倍工资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研究 被引量:14
9
作者 高战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54-158,共5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其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其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却存在诸多分歧。通过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比较,在即将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关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请求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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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的目的性限缩 被引量:6
10
作者 于汇 林嘉(指导) +1 位作者 高圣平(指导) 曹明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3-100,共8页
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第3款确立了所谓的"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将该规则机械地理解为劳动关系统一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将导致诸多现实不公以及法律体系的内部违反,构成法律漏洞。"用... 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第3款确立了所谓的"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将该规则机械地理解为劳动关系统一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将导致诸多现实不公以及法律体系的内部违反,构成法律漏洞。"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难以证明的问题,第7条和第10条第3款的文义超过了立法目的预设的范围,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有用工行为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定情形。同时,对该规则进行目的性限缩的附带效应,是重新确立了当事人合意在劳动关系建立问题上的决定性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工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建立 立法目的 目的性限缩
原文传递
“合法”民事诉求何以变成刑事犯罪?——检视“二倍工资”的法治困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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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85-98,共14页
近年来在部分个案中,有的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提交虚假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继而通过公力救济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工资”,对此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给出民事“合法”与刑事犯罪的两级评价,如此两重评价... 近年来在部分个案中,有的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提交虚假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继而通过公力救济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工资”,对此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给出民事“合法”与刑事犯罪的两级评价,如此两重评价暗含着法治风险。作为《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系推行书面合同制度的一种手段,但“二倍工资”的“大前提”在语辞表述上模糊,司法实践对“二倍工资”的归责与举证规则亦不明晰,且“二倍工资”不以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若劳动者对签约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反制手段也较为有限,因此“二倍工资”的必要性与均衡性有待检视。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兼具奖励诉讼的功能,劳动领域有别于消费领域,并不适合奖励诉讼的价值导向,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层面防控劳动者滥诉或恶意诉讼,但亦有不可取之处。未来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二倍工资”规则进行删、修、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书面劳动合同 惩罚性赔偿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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