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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公告(1)——警惕煤气成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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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伏龙 刘传江 《质量天地》 1999年第9期38-38,共1页
《中华人及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有履行“向消费提供消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1999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安全健康消费年”:为了增强消费者“巡全、健康”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事前防范、理智、科学地消... 《中华人及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有履行“向消费提供消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1999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安全健康消费年”:为了增强消费者“巡全、健康”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事前防范、理智、科学地消费,免受人身伤害,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于近期建立了消费警示制度,对一个时期较集中,危害性较大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为此,本刊特辟“消费警示”栏目,陆续刊发消费警示公告,以尽为消费者咨询服务之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警示 黑龙江省 消费者协会 煤气设施 中国消费者 煤气泄漏 煤气企业 煤气管道 煤气公司 煤气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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