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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检察院谁更适合?——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的一点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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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振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3-75,共3页
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权的性质等因素,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原告,并不合适。相比较而言... 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权的性质等因素,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原告,并不合适。相比较而言,赋予公民个人等其他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告资格,更为合适。在确保行政相对人优先起诉规范性文件权利的同时,还须进行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防止诉权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 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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