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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报光盘版的说明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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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4期125-125,共1页
经本刊编辑部与北京帝盟彩色制图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1999年光盘版)已经奉献给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读者普遍反映该光盘版内容丰富,使用方便,查询快捷,价格低廉。读者还对光盘版... 经本刊编辑部与北京帝盟彩色制图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1999年光盘版)已经奉献给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读者普遍反映该光盘版内容丰富,使用方便,查询快捷,价格低廉。读者还对光盘版的进一步开发和改进,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在此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并对读者提出的一些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光盘版 最高人民法院 制图技术 公报 打印功能 中文平台 编辑部 建议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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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爲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析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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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卓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1年第1期46-49,93-99,共11页
[案情] 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
关键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运输 交通事故认定书 损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赔偿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 沈丘县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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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腾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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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5年第2期43-44,112-114,共2页
根据献血法第八条和第十八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都构成违法,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关键词 行政强制 卫生局 上海市 卫生行政部门 定案 公司 法定职权 献血法 采集 血站 机构 临床 国家 违法 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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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涵义——析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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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0年第1期54-57,116-119,共8页
案情: 陈卫东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国玉酒店公司未给陈卫束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卫束下岗时所在的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馄饨侯公司)负责缴纳。2006年9... 案情: 陈卫东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国玉酒店公司未给陈卫束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卫束下岗时所在的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馄饨侯公司)负责缴纳。2006年9月20日晨,陈卫束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国玉酒店公司上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 《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途中” 酒店 工伤认定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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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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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5年第3期44-45,113-115,共5页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後,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发生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关键词 合同纠纷案 旅行社 旅游 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 履行合同 自身利益 全部责任 当事人 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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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评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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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Bulletin)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8年第4期43-44,115-116,共4页
[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 [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 合理限度 房屋产权人 马青 有限责任公司 玄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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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機構在校外活勤中封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評黄宇森诉廣州市白雲區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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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Gazette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0年第2期36-39,93-97,共9页
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 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实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旅行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茂铁路 广州市白云区 广东省 学生 小学 校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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