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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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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立军 《天津财会》 2017年第4期15-17,共3页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件)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件)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范围管理,实质性解决了租赁行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无法取得“零税率”发票的业务发展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管理 融资性 租赁企业 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售后回租 房地产业 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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