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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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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展鑫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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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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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汉斯)》
2024年第8期5135-514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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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三个争议问题: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基础,预约违约能否主张继续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本文从预约合同制度功能出发,确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采“缔约说”立场,并通过概念背后隐含的事先判断,界定本文语境下预约合同的范围,从而以该前提逻辑出发,解答三个争议焦点:当事人未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预约违约应以不适用继续履行为原则,以适用继续履行为保护例外;以本约的信赖利益为基础,以机会损失酌定个案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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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约合同
违约责任
本约
机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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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eliminary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ontract
Opportunity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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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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