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的实体法困境与应对
1
作者 王思维 桂雅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随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给予涉案企业司法红利背后的实体法支撑不足的缺陷逐步凸显。我国单位犯罪存在单位意志认定不清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及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导致现有单位犯罪体系无法... 随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给予涉案企业司法红利背后的实体法支撑不足的缺陷逐步凸显。我国单位犯罪存在单位意志认定不清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及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导致现有单位犯罪体系无法对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起到正向激励效果;“放过企业”的同时亦“放过企业家”与刑事合规理念相悖,且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自首制度作为我国法定量刑情节,未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被合理运用。为解决上述困境,则需在实体法中探寻现有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当依据。运用组织体责任模式切割单位意志和自然人意志后,有效的事前合规可视为企业的违法阻却事由,从主观层面对企业予以出罪;有效性不足的事前合规亦可视为企业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量刑激励机制。事后合规可视为企业的预防激励机制,其中需关注企业是否具有自我披露行为、是否自愿提交合规计划并进行合规整改、是否自发修复法益,综合考量预防刑的裁量。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可称之为“组织体”,对于我国众多小微民营企业而言,保护民营企业家即等同于保护民营企业,故在必要时,亦需对企业家予以量刑上的优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单位犯罪 法益修复 特殊预防 组织体责任
下载PDF
虚假应收账款保理交易中保理人的信赖保护 被引量:5
2
作者 朱晓喆 刘剑峰 《人民司法》 2021年第4期12-17,共6页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该条宗旨是保护保理交易中作为善意债权受让人...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该条宗旨是保护保理交易中作为善意债权受让人的保理人。本条中“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明知”等关键的术语所指为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保护 受让人 应收账款 民法典 债务人 保理 明知 善意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