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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HR的签约责任与用人单位的谨慎经营义务--时某某诉上海硕大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评析
被引量:
2
1
作者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0期84-88,共5页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法律义务,通常情况下这些义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法律义务,通常情况下这些义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涉及到人事工作者自身作为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人事工作者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涉及自身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具有双重角色,即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执行者。本文从人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出发,探讨发生用人单位与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责任界定,在反思用人单位应履行谨慎经营义务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HR管理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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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争议
人事工作者
用人单位
责任界定
谨慎经营义务
原文传递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无选择权--杨某诉雅安烟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案评析
被引量:
1
2
作者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6期87-91,106,共6页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合同,而不考虑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决。本文从一个具体劳动争议判例出发,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探讨不宜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以此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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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连续订立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选择权
原文传递
题名
论HR的签约责任与用人单位的谨慎经营义务--时某某诉上海硕大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评析
被引量:
2
1
作者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机构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经贸学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上海和弈青年就业指导中心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0期84-88,共5页
文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法律义务,通常情况下这些义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涉及到人事工作者自身作为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人事工作者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涉及自身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具有双重角色,即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执行者。本文从人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出发,探讨发生用人单位与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责任界定,在反思用人单位应履行谨慎经营义务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HR管理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人事工作者
用人单位
责任界定
谨慎经营义务
Keywords
Labor Disputes
Human Resource Worker
Employing Unit
Responsibility Definition
Prudent Management Obligation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无选择权--杨某诉雅安烟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案评析
被引量:
1
2
作者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机构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上海和弈青年就业指导中心
(NGO)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6期87-91,106,共6页
文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合同,而不考虑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决。本文从一个具体劳动争议判例出发,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探讨不宜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以此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连续订立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选择权
Keywords
Continuous Concluded
Fixed-Term
Labor Contracts
Right of Option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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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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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HR的签约责任与用人单位的谨慎经营义务--时某某诉上海硕大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评析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4
2
原文传递
2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无选择权--杨某诉雅安烟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案评析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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