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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以英国合同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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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卫军 刘海虹 《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36-45,共10页
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 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F合同 单据义务 合同法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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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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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卫军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3年第6期74-77,共4页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惩罚性赔偿 人身权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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