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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管理对检察机关适度司法化改革的路径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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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华 倪慧芳 侯彦伟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5期41-43,共3页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是基于对我国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的判断提出的改革构想,其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主体直接审理案件,强调司法的亲历性和独立性;借鉴对审兼听的司法结构和方法,提高办案的公正性。[1]目前,这一改革虽经... 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是基于对我国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的判断提出的改革构想,其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主体直接审理案件,强调司法的亲历性和独立性;借鉴对审兼听的司法结构和方法,提高办案的公正性。[1]目前,这一改革虽经反复的论证和实践探索,但由于诸多因素的牵制,预期效果尚未达到。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案件管理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强化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确立下来[2],然而案件管理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此,更重要的是,它使包括适度司法化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检察工作的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化 检察机关 司法主体 亲历性 检察工作 检察职权 内部管理机制 权力行使 兼听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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