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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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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康 裴长利 《理论界》 2021年第9期44-49,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承认,不满足行政犯“二次违法性”的认定原则,应当排除在高利贷概念涵摄的范围之外。综合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与刑法内部罪名之间的协调,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最为适宜。高利贷的认定还应当坚持社会危害性标准,排除数额微小的借贷和近亲属间的借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利贷 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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