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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的再次审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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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拥军 《犯罪研究》 2015年第4期22-31,共10页
严惩贪腐应在法治思维和方式下进行,作为刑事法治集中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成为严惩贪腐不可逾越的一道人权防线。由于贪腐严重的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从严惩处在满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期望的同时,可能带来的弊端便是对罪刑法定... 严惩贪腐应在法治思维和方式下进行,作为刑事法治集中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成为严惩贪腐不可逾越的一道人权防线。由于贪腐严重的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从严惩处在满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期望的同时,可能带来的弊端便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蚀。在以刑法中有第382条为贪污罪的框架下,对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的并非纯国有的保险金、本单位财物作为研究对象,在当前从严惩处贪腐的时代背景下,贪污罪的对象不局限于公共财物,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仅当满足刑法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主体及行为方式的情形(注意规定),并将其犯罪对象解释为法律拟制,进而认定为贪污罪,以此为刑事司法在严惩贪腐与罪刑法定之间保持平衡进行必要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对象 公共财物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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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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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拥军 周涛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25-42,共18页
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以其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在具体的定罪及其法定刑升格的认定中应当慎重,特别是对于入户盗窃等情节而言,如果仅因为一些实际危害程度一般的(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以其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在具体的定罪及其法定刑升格的认定中应当慎重,特别是对于入户盗窃等情节而言,如果仅因为一些实际危害程度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发生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原因,就一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刑罚畸重,违背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础罪名、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具体考量,并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下对'户'等要素的界定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进行妥当的司法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 入户抢劫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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