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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比较法视角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上限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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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艳 林彦华 张启迪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3期7-10,共4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改革。这为证券监管领域“零容忍”的严打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资者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 零容忍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发行注册制 中介机构 投资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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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比较法视角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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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艳 林彦华 张启迪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51-55,共5页
在审计侵权民事诉讼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需就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时效制度安排尤其重要。本文在分析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 在审计侵权民事诉讼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需就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时效制度安排尤其重要。本文在分析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案件(特别是影响巨大的证券审计业务民事责任案件)设置特殊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起算点 审计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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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作物改良领域的人工核酸酶技术专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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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依同 高佳琪 《中国科技信息》 2022年第22期17-19,共3页
本文针对在国计民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水稻领域,以当前逐步发展且具有巨大应用潜力的人工核酸酶技术在水稻领域的应用为主题进行了专利分析。该专利分析以全球专利申请量趋势、全球专利申请分布、申请人申请量及其主要技术分支占比为线索... 本文针对在国计民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水稻领域,以当前逐步发展且具有巨大应用潜力的人工核酸酶技术在水稻领域的应用为主题进行了专利分析。该专利分析以全球专利申请量趋势、全球专利申请分布、申请人申请量及其主要技术分支占比为线索,为国内相关企业及研究机构在水稻作物改良领域的人工核酸酶技术的研发和优化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物改良 专利分析 人工核酸酶 申请量 全球专利 技术分支 申请人 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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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归于“他治”的空中楼阁——论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制度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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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令祚 《北京仲裁》 2022年第4期43-76,共34页
仲裁员决定着仲裁的质量,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的重要权利。然而,我国《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该权利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不仅在制度上,在实践中也鲜有双方当事人能够成功地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决定着仲裁的质量,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的重要权利。然而,我国《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该权利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不仅在制度上,在实践中也鲜有双方当事人能够成功地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取而代之,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作为当今各仲裁机构规则中普遍存在的兜底方案,则成为仲裁员产生的主要方式。这就从选定仲裁员事项上的“自治”转向了“他治”。本文从该问题入手,梳理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着眼于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的重要意义,收集中国和世界主流仲裁机构对于该制度的实践情况,并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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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彰显公平正义 再审申请人律师评“乔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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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放 田甜 《中国审判》 2017年第2期18-19,共2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的过程中,我们切身体会到了合议庭成员为追求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而付出的种种努力,也深深地为各位法官所表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所折服。
关键词 公平正义 公开透明 案件审理 乔丹 申请人 律师 再审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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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孤儿——机动车登记之功能与地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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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融擎 《私法》 CSSCI 2017年第2期68-112,共45页
《物权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但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有关机动车善意取得的规定中却没有体现出机动车登记的作用。那么现行民法规范中,机动车登记的功能与地位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明确探讨的前提概念。... 《物权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但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有关机动车善意取得的规定中却没有体现出机动车登记的作用。那么现行民法规范中,机动车登记的功能与地位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明确探讨的前提概念。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公示和公信是相互区分的两个概念,前者解决对抗问题,而后者解决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问题。其次,由于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占有(交付)均是机动车物权的公示手段,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判断何者具有公信力,何者处于优先地位。从立法趣旨来看,机动车登记带有浓厚的行政监管色彩,而且其在民法上存在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促进机动车监管。从交易实践来看,机动车登记名实不符的情况非常多见,当事人虽然重视机动车登记,但是更多的是担忧行政监管的问题。机动车登记在民事交易中的地位未必如我们预想的重要。而从登记程序上来看,主要因为机动车登记采形式审查主义,虽然形式要件非常复杂,但是机动车登记仍无公信力可言。最后,以机动车善意取得为例,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进行解释,印证了上述判断,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机动车登记在民法上的功能与地位,即机动车善意取得的来源在于机动车的占有而非登记,在要件构成上机动车登记也无地位可言,当事人受有占有后即可善意取得,登记在其中只对当事人善意的判断有所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登记 对抗要件 善意取得 公示 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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