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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学生犯罪案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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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1-4,共4页
1988年至1993年,我院共判处学生罪犯87人,占整个罪犯人数的4.2%,其中未成年学生48人,占55.17%,成年学生39人,占44.83%;87名学生中,中学生35名,中专,技校生43人,大学生9人。 我们注意到,未成年学生及成年学生同样作为犯罪主体,在主、... 1988年至1993年,我院共判处学生罪犯87人,占整个罪犯人数的4.2%,其中未成年学生48人,占55.17%,成年学生39人,占44.83%;87名学生中,中学生35名,中专,技校生43人,大学生9人。 我们注意到,未成年学生及成年学生同样作为犯罪主体,在主、客观因素,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有许多相似、相近之处,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以18周岁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所以,在对他们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程序法的适用还是实体量刑都有明显的区别。 少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由于他们归属于未成年人范畴,对他们的审判程序,最高法院已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实体量刑上,刑法第14条也已经作了规定。但是,对青年学生犯罪案件的审判,一般沿用成年人的审理模式,忽略了青年学生特定的生活环境,特定的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犯罪案件 青年学生 理学生 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 青少年学生 危害结果 少年罪犯 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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