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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刑事和解在侵犯公共法益犯罪中的适用及阶段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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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7年第4期76-77,共2页
褚某某(男,17岁,上海市某职技校学生)存康某(男,17岁.上海市某职技校学生)家中,见到初中同学芮某某(男.17岁,上海市某中学学生)的照片,提及二年前曾与芮发生矛盾.康也表示看芮不顺眼。褚、康二人与蔚某某(男,17岁.无... 褚某某(男,17岁,上海市某职技校学生)存康某(男,17岁.上海市某职技校学生)家中,见到初中同学芮某某(男.17岁,上海市某中学学生)的照片,提及二年前曾与芮发生矛盾.康也表示看芮不顺眼。褚、康二人与蔚某某(男,17岁.无业)、张某(男,17岁,上海市粜中学高三学生)、周某某(男,19岁,尢业)和郑粜(男,16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阶段选择 刑事和解 犯罪 法益 侵犯 技校学生 中学学生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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