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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运用——以一起监委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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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涛 《人民法治》 2023年第1期20-23,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作为《刑法》中唯一在罪状中规定可以要求行为人进行说明的罪名,在认定逻辑上有别于其他罪名,在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已达确实、充分标准上易出现争议,是监察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排除合理怀疑 差额部分 非法所得 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立案侦查案件 差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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