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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抑或穿越——间接持股者行使股东知情权之路径分析
1
作者
李非易
《证券法苑》
2021年第1期523-536,共14页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行使主体应当限于股东。当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可援引《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囿于我国尚无股东知情权穿越的相关制度,有限合伙人只能基于代位的路...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行使主体应当限于股东。当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可援引《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囿于我国尚无股东知情权穿越的相关制度,有限合伙人只能基于代位的路径,行使原属于合伙企业的权利。当股东是公司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则阻却了公司的股东提起上述股东知情权诉讼,这有待于将来建立完善的知情权穿越制度来解决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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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投资
间接持股
有限合伙人
代位
知情权穿越
原文传递
题名
代位抑或穿越——间接持股者行使股东知情权之路径分析
1
作者
李非易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1期523-536,共14页
文摘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行使主体应当限于股东。当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可援引《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囿于我国尚无股东知情权穿越的相关制度,有限合伙人只能基于代位的路径,行使原属于合伙企业的权利。当股东是公司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则阻却了公司的股东提起上述股东知情权诉讼,这有待于将来建立完善的知情权穿越制度来解决这一困境。
关键词
股权投资
间接持股
有限合伙人
代位
知情权穿越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代位抑或穿越——间接持股者行使股东知情权之路径分析
李非易
《证券法苑》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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