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同一律师可任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吗?
1
作者 张国飞 《法学》 1985年第1期33-34,共2页
编者同志: 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多的工矿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我国律师数量不足,有的律师担任二家、三家甚至更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关键词 建设工作 数量不足 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 企事业单位 经济法制 工矿企业 担任 编者 合法权益
原文传递
律师有权搞调查
2
作者 张国飞 殷正中 《法学》 1983年第8期42-42,共1页
我们曾去×区房地产管理局私房管理科,查阅有关房屋纠纷的产权资料,并向该单位同志了解有关情况,并作了简要的笔录,但在请该同志签名时,却遭其拒绝,并说:“情况是我反映的,是事实。但我不能在笔录上签字作证。”笔录上没有证人签名... 我们曾去×区房地产管理局私房管理科,查阅有关房屋纠纷的产权资料,并向该单位同志了解有关情况,并作了简要的笔录,但在请该同志签名时,却遭其拒绝,并说:“情况是我反映的,是事实。但我不能在笔录上签字作证。”笔录上没有证人签名,不发生法律证据的效力,为此我们去求见该局办公室主任,并把来意说明,不料这位主任竟说:“你们律师能不能搞调查?我不清楚。”我们当即解释,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但这位主任又说:“这些法规,我没有看过。可是我也没有接到市局来文说明你们律师有权调查。你们律师代表私人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制度 房屋纠纷 办公室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笔录 诉讼活动 暂行条例 证人 效力 法规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