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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认知错误为视角
1
作者
杨坤
《广东法学》
2012年第2期77-80,共4页
[裁判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将酌定量刑情节之一的坦白,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即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裁判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将酌定量刑情节之一的坦白,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即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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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行为性质
坦白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修正案
认知
辩解
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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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犯罪嫌疑人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认知错误为视角
1
作者
杨坤
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庭
出处
《广东法学》
2012年第2期77-80,共4页
文摘
[裁判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将酌定量刑情节之一的坦白,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即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行为性质
坦白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修正案
认知
辩解
如实供述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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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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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认知错误为视角
杨坤
《广东法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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