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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给付行政的精神解读
被引量:7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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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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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上海政法学院
中国行政执法研究会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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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5-4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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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行政权与契约理论,给付行政是行政作为的核心,其具有特殊价值,这种价值需要从精神层面进行解读。从给付行政的实体精神上看,给付行政具有放松管制、服务行政、行政相对人自治、救助和救济等行政精神,这些精神是行政法处理行政行为各方关系的依据。从给付行政的程序精神上看,给付行政具有程序工具论、程序淡化、程序变通、程序加快等精神,程序精神代表了行政法治的程度。对给付行政精神的解读,可厘清我国给付行政未来的发展方向,即其带来的行政法体系、行政法原则、行政法主体结构、行政行为模式的转变,从而使我国行政法规更为细化和科学,使行政行为更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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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给付行政
实质精神
程序精神
政治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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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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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行为中的不相关考虑
被引量: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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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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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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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2-5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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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项目
上海市一流学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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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行为中的不相关考虑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为时考虑了不影响行政行为性质、过程、情节的要素。行政行为中的不相关考虑对行政法治实践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也可能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应当建立不相关考虑行为的无效制度和问责制度,即不相关考虑的行政行为应当被宣布为无效、不相关考虑的行政裁量应当被确认无效,不相关考虑的获利方应当被追缴利益,不相关考虑的行政主体应当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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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相关要素
无效行政行为
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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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12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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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谐
被引量: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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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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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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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226-23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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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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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此作过诸多非常有价值的探讨。然而,关于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谐却鲜有人提及,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忽视在研究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上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必然不利于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我们从和谐社会中法治和谐的涵义、我国法治和谐存在的问题、法治和谐的实现路径等方面对设定的命题进行了系统探讨。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必须通过饱和法律规范的总量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建构法治内部之理性关系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深化法治的社会功能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强化法治信仰而实现法治和谐;通过提升法治的国际地位而实现法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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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治和谐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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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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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超越职权
被引量: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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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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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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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80-1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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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政法学院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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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超越职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概念,但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理论,这给整个行政权的控制理念和控制模式都带来了影响。基于此,从根本上厘清行政超越职权的内涵、性质、法律表现及责任承担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对行政超越职权既不可以泛化,也不可以缩小。它必须认定在发生于行政过程中、是行为主体与职权的错位、是行政违法的特殊形态、其法律空间是行政法。对于行政超越职权的责任追究则应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考察。基于目前我国行政超越职权法律责任的状况,行政超越职权应当承担政治信义淡漠的责任、法治至上背弃的责任、行政过程瑕疵的责任、个体权益侵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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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越权
法律空间
宪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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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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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探讨
被引量: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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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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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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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72-18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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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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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关于它的修改就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关注的问题。然而,从总体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践和理论还是相当零散和不成体系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尚未形成,这是导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举步维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原因,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我们从行政诉讼法修改法律理念的涵义、法律理念冲突的表现、法律理念困境的原因以及正当法律理念的内容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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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修改
正当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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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4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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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主性机器人的法律责任新型问题探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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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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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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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8年第2期15-2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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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有的机器人的法律地位为"产品",其责任也可通过当前责任体系进行解决,对于实现自主化的机器人,主体地位和责任问题并不明确。本文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历史演变和理论上机器人更符合法律关于主体理性的界定,赞同应承认机器人的独立地位。在责任承担方面,以当前侵权责任体系中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为标准,阐述与自主性机器人相关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所有人依据当前现有的责任体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得出自主性机器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并建议可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机器人团体机构特别是基金形式和加强体系化管理生成机器人专属编号,来完善机器人责任体系,解决人类对机器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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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主化机器人
法律主体地位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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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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