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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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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英芬 刘美霞 闫淑敏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55-57,共3页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转让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 风险 指定银行 信用证转让 第38条 开证行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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