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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政协公共外交的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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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啸虎 安翊青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16-21,共6页
开展公共外交,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功能与重要任务。多年来,上海市政协在扩大对外交往、推进公共外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全面展示中国人民和平发展的崭新形象,有力地宣传... 开展公共外交,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功能与重要任务。多年来,上海市政协在扩大对外交往、推进公共外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全面展示中国人民和平发展的崭新形象,有力地宣传了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广泛介绍了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进步方面的显著成就,并积极参与了上海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的交流交往工作。但同时,人民政协的公共外交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何顺应时代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公共外交的有序开展,不仅是公共外交战略的需要,也是创新政协工作,拓展履职范围,强化政协自身功能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政协 公共外交 实践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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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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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翊青 张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48-154,共7页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将其理解为: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或者即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原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然而,《合同法》该条款的本意只是:债权转让...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将其理解为: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或者即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原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然而,《合同法》该条款的本意只是: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且是否通知债务人仅影响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能够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该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的结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便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债权受让人因此取得原债权人让与之债权;原债权人就立即丧失了向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否则针对同一债权,原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均可主张和请求,既不合法理也会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通知 效力 债务人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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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物固体废物的性质认定基本原则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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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羽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第2期13-16,共4页
固体废物是环境法律规制的基本对象之一,固体废物性质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境法律问题。针对作为跨部门的交叉性领域,副产物性质认定中的产品、废物“二元”观在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产品管理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提出促进废物减量化和循环... 固体废物是环境法律规制的基本对象之一,固体废物性质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境法律问题。针对作为跨部门的交叉性领域,副产物性质认定中的产品、废物“二元”观在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产品管理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提出促进废物减量化和循环经济原则,应当成为副产物性质认定的首要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体废物 副产品 循环经济 污染环境罪 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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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停放法律问题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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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欣昀 《大观周刊》 2011年第15期37-37,共1页
车辆在各类停车场所被盗正日益成为困扰车主及全社会的难题。而较之车辆被盗本身,被盗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正日益成为困扰学界及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区分。
关键词 车辆停放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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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公共外交的世界舞台——我在南加州大学进修公共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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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翊青 《公共外交季刊》 2016年第2期103-109,130,共8页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公共外交中心(Center on Public Diplomacy,CPD)是全球顶尖的公共外交研究、分析和职业培训组织,其从2006年开始提供为期两个星期的公共外交能力在职培训项目。十年以来,从这个培训项目走出了来自美国、巴西、印度...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公共外交中心(Center on Public Diplomacy,CPD)是全球顶尖的公共外交研究、分析和职业培训组织,其从2006年开始提供为期两个星期的公共外交能力在职培训项目。十年以来,从这个培训项目走出了来自美国、巴西、印度、加拿大、韩国、墨西哥、荷兰、土耳其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外交精英,他们在世界各地从事公共外交事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外交 南加州大学 在职培训 世界舞台 外交工作 外交理论 尼亚 培训者 国际交流 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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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综合改革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适用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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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翊青 范政强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0年第1期38-55,共18页
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国有企业的适用问题一直被反复讨论,并且争论不休。(1)由于国有经济伴随国资国企改革与发展仍在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其不会退出并且还将始终在竞争性领域继续发展,持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 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国有企业的适用问题一直被反复讨论,并且争论不休。(1)由于国有经济伴随国资国企改革与发展仍在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其不会退出并且还将始终在竞争性领域继续发展,持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做贡献。事实上,现有法律已经明确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经营者集中 国资国企改革 规制对象 竞争性领域 反垄断 国有企业 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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