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价值分析与制度构建
1
作者 赵宇峰 李光菊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37-41,共5页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强势主导了整个审前追诉程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时代背景下,审判力量作为中立的裁判一方不该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出现缺位。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通过审判来...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强势主导了整个审前追诉程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时代背景下,审判力量作为中立的裁判一方不该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出现缺位。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通过审判来牵制侦诉机关滥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蕴含之一。预审制度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制度构建可以从适用范围、审查内容、运作模式、司法听证程序的引入等四个维度出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审制度 羁押 诉讼制度改革 价值分析
下载PDF
公平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以固定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不明为视角 被引量:2
2
作者 秦尤佳 郝斌 《中国建材科技》 2017年第5期106-107,110,共3页
1999年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未对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加以区分,直至2013年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才予以明确区分。但在实务中,不少工程仍采用99年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导致了在工程结算时,因约定不明,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对适用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 1999年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未对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加以区分,直至2013年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才予以明确区分。但在实务中,不少工程仍采用99年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导致了在工程结算时,因约定不明,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对适用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作为合同计价依据产生了分歧。本文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阐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固定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
下载PDF
论合同纠纷案件中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以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法律后果为视角
3
作者 秦尤佳 郝斌 《中国建材科技》 2018年第6期78-80,共3页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需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一种救济方法。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关赔偿损失的条款散布于不同章节,它们的定义相同,但其背后承...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需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一种救济方法。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关赔偿损失的条款散布于不同章节,它们的定义相同,但其背后承载的法律意义却各异。虽然学术中对此早有论述,但在实务中,关于赔偿损失也即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却时常产生分歧,为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本文拟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出发,探讨赔偿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 合同违约
下载PDF
跨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的法律经济研究
4
作者 汪维莲 汪维刚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4期28-29,33,共3页
近年来,人们更加注重环保工作,将环境治理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难点。虽然我国环境治理初具成效,但现阶段大气环境问题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相关部门机构所用的单一化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治理的需求。文章认... 近年来,人们更加注重环保工作,将环境治理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难点。虽然我国环境治理初具成效,但现阶段大气环境问题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相关部门机构所用的单一化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治理的需求。文章认为,有效利用法学路径,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博弈均衡等多种方法,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提供立法基础,进而保证跨区域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区域 大气环境 治理 法律经济
下载PDF
刍议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竞合的优先顺位
5
作者 王晓春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1年第1期56-72,共17页
为维护公益目的之公法债权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债权,一旦产生竞合,就需要确定优先受偿顺位。因强大的公权力避让弱小的私权利,影响较小,私权利避让则牺牲较大,还因为公法债权是无偿性或惩戒性的,而私法债权一般是支付了对价的,因... 为维护公益目的之公法债权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债权,一旦产生竞合,就需要确定优先受偿顺位。因强大的公权力避让弱小的私权利,影响较小,私权利避让则牺牲较大,还因为公法债权是无偿性或惩戒性的,而私法债权一般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原则上,私法债权优先、公法债权谦抑避让。因私法债权履行时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或私法债权履行后还要再履行公法债权,为避免周折反复,作为例外,公法债权优先、私法债权劣后。具体到法律实务中,公、私法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法律有规定的依规定;法律未规定的,依习惯或约定;既无规定又无习惯的,依法理。优先受偿顺位依次是:留置担保的私法债权、特别法规定的私法债权、形同留置的公法债权、设立担保在先的私法债权、公法债权、普通私法债权、惩戒性公法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 私法 债权 竞合 优先顺位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