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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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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於民华 《地方政府管理》 1998年第7期13-14,共2页
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於民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依照一定程序,以不特定人和不确定的事为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指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 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於民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依照一定程序,以不特定人和不确定的事为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指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法制 依法治国 本级政府 行政复议 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 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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