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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权“泛化说”之三重否定——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
被引量:
1
1
作者
龚向和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8,共12页
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
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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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人权
人权泛化
人权主体
社会属性
体系定位
原文传递
题名
数字人权“泛化说”之三重否定——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
被引量:
1
1
作者
龚向和
机构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8,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智能时代我国基本权利的体系迭代研究”(23BFX004)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化治理背景下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研究”(23BFX0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关键词
数字人权
人权泛化
人权主体
社会属性
体系定位
Keywords
Digital Human Rights
Gener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Subject
Social Attributes
System Positioning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数字人权“泛化说”之三重否定——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
龚向和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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