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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应对--以Uber交通肇事案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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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禹衡 《法治社会》 2020年第3期24-32,共9页
人工智能汽车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其同时也对交通秩序产生威胁,在Uber交通肇事案中,检方排除了公司责任而准备追究安全员责任。人工智能汽车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汽车不是法律主体,其生产厂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负... 人工智能汽车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其同时也对交通秩序产生威胁,在Uber交通肇事案中,检方排除了公司责任而准备追究安全员责任。人工智能汽车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汽车不是法律主体,其生产厂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负有责任,安全员则应该负有差别化的注意义务。强人工智能汽车应该视为法律主体,对强人工智能自主学习导致的犯罪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对于其由于算法偏见导致的犯罪行为生产厂家也要负有责任,黑客入侵后则依据被感染程度的强弱讨论其与黑客的关系,以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汽车从弱人工智能进化到强人工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汽车 Uber 交通肇事 弱人工智能汽车 强人工智能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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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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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珊珊 陈洪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0,共9页
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理论认为,行为要成立加重犯,必须符合对应基本犯的成立条件。该理论不能成立。在基本犯层面,该理论难以通过解释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方式完成,这使得该理论在适用时不得不扩大基本犯的成立范围,从而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理论认为,行为要成立加重犯,必须符合对应基本犯的成立条件。该理论不能成立。在基本犯层面,该理论难以通过解释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方式完成,这使得该理论在适用时不得不扩大基本犯的成立范围,从而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优先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在加重犯层面,该理论否认了加重犯的独立性、混淆了罪名与罪质。行为成立加重犯的前提,并非必须符合基本犯的成立条件,因为加重犯的加重基础还存在符合罪质要求的未完成形态。为解决相关实践难题,需要始终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先位阶原则,并兼顾罪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考虑无罪、其他犯罪及加重犯未遂的可能性。在认定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时,应当逐一分析罪名、行为及犯罪形态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重情节 基本犯 罪质 未遂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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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界分视域下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体系性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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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阳标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4-32,共19页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内核是造成财产损失。应在限缩合同诈骗成立范围的大基调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不具有民事欺诈外观、对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对非重大事实进行欺骗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财产损失尚未陷入高度风险之中或已经陷入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不能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界分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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