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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质疑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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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珊珊
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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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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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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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2015ZSJD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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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理论认为,行为要成立加重犯,必须符合对应基本犯的成立条件。该理论不能成立。在基本犯层面,该理论难以通过解释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方式完成,这使得该理论在适用时不得不扩大基本犯的成立范围,从而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优先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在加重犯层面,该理论否认了加重犯的独立性、混淆了罪名与罪质。行为成立加重犯的前提,并非必须符合基本犯的成立条件,因为加重犯的加重基础还存在符合罪质要求的未完成形态。为解决相关实践难题,需要始终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先位阶原则,并兼顾罪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考虑无罪、其他犯罪及加重犯未遂的可能性。在认定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时,应当逐一分析罪名、行为及犯罪形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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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重情节
基本犯
罪质
未遂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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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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