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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自己:人本型法官业绩评价规则建构——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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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锐勤 傅文华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90-101,共12页
检视当前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存在粗放型评价与实质性失效的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部门化迷失"。所以,应在反思基础上建立新认知,业绩评价应激发"个体化觉醒",可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假定为视角,确立与构建... 检视当前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存在粗放型评价与实质性失效的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部门化迷失"。所以,应在反思基础上建立新认知,业绩评价应激发"个体化觉醒",可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假定为视角,确立与构建人本型法官业绩评价规则。在策略和技术上,从理念、制度、措施三方面努力,寻求法官个体与业绩评价的深度契合。在此基础上,统筹提出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的业绩评价操作指导规则,为当下法官业绩评价改革提供新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业绩评价 个体主义方法论 部门化 人本型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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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为廌:人工智能法院应用准人“VFE”法——基于法院场域角色的精准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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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文华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2期16-30,共15页
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基本愿景是让包括法院人在内的各方人员的智力进一步解放、延伸、拓展,全方位地改变法院场域各方角色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人智关联要件、现代IT要件、法院生态要件是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三大构成要件。中... 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基本愿景是让包括法院人在内的各方人员的智力进一步解放、延伸、拓展,全方位地改变法院场域各方角色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人智关联要件、现代IT要件、法院生态要件是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三大构成要件。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覆盖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公开、行政管理、决策服务等层面,呈现出'不对称困境',表现在:认识与实践不对称、地区间发展不对称、技术工种间不对称、主体应用间不对称、应用领域间不对称。境外法院人工智能准入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具有组织基础和学术氛围。境内法院人工智能准入类型包括精准引入型、政策推进型。人工智能法院准入应当坚持价值衡量原则、场域分析原则、伦理协调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为总纲,综合考虑产用研因素进行准入调整。为契合'智慧法院'建设思路和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全面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应以'人本主义'思路布局法院人工智能准入,基于法院场域角色及其关系精准嵌入人工智能。据此,可勾勒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法院个体有关外单位七种角色的人工智能准入形势,并建议提出《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宣言》和制作准入指引演示H5二维码,以期促进法院人正确认识、应用法院人工智能,推动形成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法院工作有关外单位的认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VF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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