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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及中国的因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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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瑞琛
冯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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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丝绸之路与区域合作发展法律研究院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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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9-9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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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改革与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研究”(20CGJ020)
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美国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与中美贸易关系研究”(19XJCZH004)
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的新动向、挑战和应对”(18SFB304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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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跨境流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但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产生不利影响。中美两国对数据跨境流动有着不同认识,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了不同的国际法规制路径,美国试图以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s)为基础,以“美式标准”主导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国则主张在维护各国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实行多元化的数据治理。中美两国在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例外情形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因此,中国需要在维护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则,建立对数据规制措施的必要性评估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则等,以弥合中美分歧,促进中美数字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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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分歧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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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oss-border data flows
differences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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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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