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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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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保财产保险上海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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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8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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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保险对象 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可投保,个体工商业户不适用于本保险.二、保险范围 凡投保人所有,以及具有直接利益的财产,可作为本险种的保险财产.货币.票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除外.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2.自然灾害;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4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5.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6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进行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存货、在建工程可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已摊付帐外财产和代管财产,可视实际存量估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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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财产
财产保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重建价值
帐外财产
被保险人
整理措施
加成数
帐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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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6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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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当明确定值保险的概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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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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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保财产保险上海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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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5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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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家晚报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以16万元购得一部轿车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后车辆全损,某公司要求赔偿20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购买该车的原价16万元,因而主张按16万元赔偿,双方诉主法院后某公司提出其实际损失应为重新购置车辆的市价17万元,并继而改为要求按17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仍坚持应按16万元赔偿,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透视本案,其判案的根本错误在于没有明确定值保险的概念。定值保险是财产保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例外。它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于合同,全损则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多少,保险公司都应以合同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部分损失则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不得以标的实际损失与约定价值不符而不按保单约定履行合同。最常见的定值保险是对珠宝字画等价值难定且市价波动较大物品的承保。这种合同的好处在于减少理赔环节,避免因确定赔偿额而引起争议,但缺陷在于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各国保险界对定值保险都是谨慎承保的。如投保价格在20万元左右波动的轿车时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为200万元,则没有保险公司会接受。我国保险法第39条也承认了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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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定值保险
实际损失
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金额
约定保险
超过保险
部分无效
道德风险
约定价值
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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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0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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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加强依法经营 保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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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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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保财产保险上海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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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1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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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世界各国均将调整保险关系的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保险这一经济补偿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保险市场,监管保险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保险双方依法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法律关系.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想取得好的经营成果,除了提高服务质量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并确保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如果不懂得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所谓降低成本和提高资金运用能力都将难以实现.另外,纵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史,近年来的飞速发展,是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产物.对外开放离不开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因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完善法制为前提,尤其是在当前保险发展程度远远不够、正常市场秩序尚待建立的形势下,依法经营就更是保险界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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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经营
保障健康
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能力
对外开放
法律规范
法制建设
财产保险
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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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3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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