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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质生产力的企业研发财政资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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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大学 张钰坤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5-108,共14页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力军,国家以财政资助手段激励和保障企业研发活动顺利开展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前实践中,企业研发财政资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资助、间接资助两类,不同类型资助手段支...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力军,国家以财政资助手段激励和保障企业研发活动顺利开展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前实践中,企业研发财政资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资助、间接资助两类,不同类型资助手段支持企业研发的时间节点、方式方法各有不同,对不同研发类型、不同规模企业、不同研发阶段实现了全覆盖。然而,制度设计欠缺、规范衔接不足、央地之间财权事权分配不均衡、研发资助资金配置不合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现行企业研发财政资助体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激励效果受阻。未来,有必要加强立法建构、推动针对性制度设计、在财政调控中引入竞争机制,多管齐下,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资助的法律控制机制,最终实现财政制度对新质生产力促进功能的有效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财政资助 科技创新 企业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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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与数字政府建设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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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春晖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1-39,共9页
数字政府建设是一种治理结构的重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种功能目标的调整,两者有一种“结构—功能”的关联。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对于提升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效率性作用明显。当然,... 数字政府建设是一种治理结构的重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种功能目标的调整,两者有一种“结构—功能”的关联。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对于提升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效率性作用明显。当然,政府数字化转型也存在技术风险,它传导到营商环境中,可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增加企业负担、危及企业发展、影响企业信誉等法治风险。我们应更加积极地以世界银行指标引领数字政府建设,更加审慎地以数字政府法治化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技术维度与法治维度并重,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律制度、法治机构、法治原则和权利保护机制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政府 营商环境 结构功能主义 法治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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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及其限度——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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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佑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3-61,共9页
在我国,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地方实践探索和积累之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首次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法治轨道,以中央立法形式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义务和公开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及时回应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具有重大的理论与... 在我国,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地方实践探索和积累之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首次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法治轨道,以中央立法形式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义务和公开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及时回应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设定义务上,与已有地方立法不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于行政处罚事务的复杂性考量,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采用了"可以"的立法表述。对此,需要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将其解释为一种"法定的努力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就不制定裁量基准作出理由说明。在公开义务上,新法基于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权的需要,要求所有裁量基准都必须对外公开,这是对已有地方立法文本的吸收,符合当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但是,这种绝对化的处理,极有可能损及裁量基准的设定义务。对此,既需要从执法政策上做更为有力的推进,也需要予以强力的政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裁量基准 设定义务 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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