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新检察侦查权适用的三个问题分析
被引量:6
- 1
-
-
作者
朱德安
王喆
-
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
中共天津市纪委办公厅
-
出处
《政法学刊》
2019年第3期69-76,共8页
-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机关调取非内容性电子数据规制研究”(18SFB2030)
-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重新构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体系,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检察自侦的情形。'侦查'被重新定义,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直接侦查权,其既是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补充,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的补强,有利于优化反腐资源配置,提高反腐工作效能。新检察侦查的立案范围分别在主体方面、客观方面、时空方面做出了限定。在互涉问题上,立法明确了'监察优先'原则和'沟通机制'。职务犯罪调查活动本质上亦属诉讼活动,应在法律监督范畴之内。而监察与检察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
关键词
检察侦查权
监察调查权
职能管辖
诉讼活动
-
Keywords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power
supervision and investigation power
Functional jurisdiction
Litigation activities
-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